空军近年处置多起航空器违规飞行 强调维护空中安全(3)
“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不是放任低空无序飞行
当前,低空违规飞行问题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空中安全。有人认为,我国推进“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就是要完全放开低空,可以随心所欲飞行,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不正确的。
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也好,其他方面的改革也好,推进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如果放任航空器“可以在任何时间、去低空任何地方”,那就是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不负责任,就违背了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初衷。
我国进行的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并不是所谓的“将1000米以下空域全部放开、随心所欲飞行”,而是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根据国家空中安全防卫和军民航飞行情况,将1000米以下空域,分地域、分类别地划设为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三类低空空域和目视飞行航线,制定空域运行标准,明确安全责任,采取不同模式实施分类管理。
维护空中正常秩序、确保安全高效飞行,是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重点。国务院、中央军委在《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中,明确了六项措施,其中强调:加强通用航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从严发放飞行驾驶执照和严格资质审核;严格低空空域准入资格审查,严密组织低空飞行活动;严肃处理超执照等级飞行、超空域范围飞行等扰乱空中秩序的违法行为。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凡是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或者取消资格,免除职务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颁布的这些法规昭示我们,大力发展通用航空,应当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通用航空安全发展,应当严格飞行执照发放、严格飞行安全监控。任何空域、任何高度、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任违规违章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