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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退役士兵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拟在安置地随迁落户

2014年04月08日 14:29 来源:昆明日报 参与互动(0)

  4月4日至24日,省政府法制办就《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征求民意。《规定(草案)》明确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地在城镇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不在安置地的,可以随迁落户;退役士兵安置地在农村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

  《规定(草案)》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财政支付工资单位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和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各单位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按照安置计划及时接收并安排上岗,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每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不得低于上年末职工总数的4%。。

  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业为主,实行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并实行文化考试、实绩考核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草案)》强调,对入伍离开农村的云南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2年的云南籍士官,退役后愿意到城镇落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落户手续。

  在退役金发放方面,《规定(草案)》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后,再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可以在省级有关部门确定的定点承训机构免费接受教育培训,期限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有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等违法行为的,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记者李丹丹)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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