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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专家: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2)

2014年07月11日 11:04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三)核安全与资源安全

  核安全通过确保核能的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对我国的资源安全起到多重保障作用。一是核电的安全稳定供应有利于缓解能源紧张趋势。据统计,“十二五”前3年我国电力缺口较大,部分地区在用电高峰时段仍存在限电现象。根据各省能源需求预测,大部分省份“十三五”期间的电力缺口在1000万千瓦以上。二是核电的安全有序发展有利于调整能源结构。2013年,中国煤炭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已达到65.7%,天然气消费占5.7%,核电占不到2%。同时,煤炭、天然气、原油的对外依存度分别为10%、30%和60%,直接影响我国能源安全。三是核电作为替代能源有利于提高化石资源利用效率。煤炭和石油作为化石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化工原料,作为燃料直接燃烧利用,是资源和经济上的巨大浪费。

  核电的稳定性、经济性和高能量密度的特点使其成为增加电力供应、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化石资源利用的重要选项。

  (四)核安全与社会安全

  当前,我国的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阶段,特别是在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相对比较突出,社会安全与稳定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影响社会安全的治安案件、群体性事件和各种突发性事件数量有所增多,社会纠纷与矛盾冲突涉及范围不断扩大,利益主体间的摩擦和对立程度也在不断加剧,特别在核电建设问题上,当地人民群众对核安全十分关心,一些人对在当地建设核电站持反对态度,因此确保核安全对提高公众信心、保障社会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首先,核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责任,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严格安全监管,持续保持我国运行核电机组的安全运行业绩,持续降低辐射事故,有利于消除公众恐核心理,增强公众社会安全感。

  其次,核电厂通过分级分区的实物保护措施防止非法盗取核材料和针对核电厂的人为破坏和恐怖活动,确保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和核材料的合法使用;核技术利用装置的存放及使用场所采取防火、防盗、防丢失、防破坏的安全措施,确保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上述安保措施,减少了因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导致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甚至恐怖事件的发生。

  再次,通过信息公开、科普宣传、公众座谈、专家交流等多种公众沟通方式,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各利益相关方诉求表达渠道,提高公众对核电的接受性和对核安全的置信度,预防和减少涉核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五)核安全与政治安全

  政治安全是指国家主权、领土、政权、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等方面免受各种侵袭、干扰、威胁和危害的状态。这种状态在我国表现为对外保持国家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对内保持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稳固。在我国的国家安全环境中,政治安全的核心是党的领导的有效性和执政地位的稳定。

  尽管世界各国从历史上发生的三次重大核事故中,吸取教训,进行重大技术和管理改进,推动了核电安全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但3次核事故,对事故发生国都产生了深远的政治影响。1979年美国三哩岛核事故成为反核人士强烈批评和攻击政府的核能政策的靶子,迫使美国核管会宣布暂停颁发新的核电许可。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既是一起震撼国际社会的生态灾难,也是一起震垮苏联社会主义政权的政治灾难,为苏联的解体与社会体制的崩溃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011年福岛核事故虽然直接原因是极端自然灾害组合造成的,但国际社会特别是日本国内归咎于日本政府官僚主义严重、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对危机反应迟钝、应急管理混乱等,从而加速了日本政党轮替。

  核安全是综合国力的体现和重要标志之一,一个国家的核事故应急处理往往能反映出国家政权控制力和国家意志力强弱。核安全问题处理是否适当及时,事关民心向背和政权安危,必须从国家政治安全的高度给予足够关注和重视。

  三、加强我国核安全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一)统一思想,明确核安全的共同责任

  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打造命运共同体,推动各方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相向而行”。核安全同样如此,确保安全是核安全各相关方和每一个参与者的共同责任。其中,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单位对核设施、核材料、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工作人员和公众以及环境安全承担全面责任;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在合同范围内承担核安全相关物项、服务的质量责任;设计、制造、施工等其他单位对合同范围内的核安全相关活动承担质量责任,并接受采购方或其委托方的监督;核行业主管部门对核设施和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行业管理责任,核安全监管部门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对核安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可见,无论核工业企业还是政府部门,确保核安全是各方的共同责任。只有每一个环节都以如履薄冰的态度、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严谨的作风对待核安全问题,才能确保核安全长治久安。

  (二)完善体系,建立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

  习近平同志强调,国家安全委员会成立的目的就是要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体制。可以说,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成立是我国国家安全的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与国家安全体制相比,我国的核安全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优化。目前,我国核安全监管机构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3个核安全业务司、6个地区监督站和两个技术中心组成,我国全面采用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作为我国安全标准,采用与国际核大国相同的监督管理模式,对保证核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国家核安全局只是一块牌子而不是实体机构,具体核安全业务工作由环境保护部3个业务司承担。这种机构设置一方面影响了对外开展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内部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率。国际原子能机构在2010年对我国核安全监管进行综合评估时指出,中国政府应将核安全监管机构建成一个具备相应能力的实体机构。面对我国核能、核技术利用事业的发展,在落实核企业的安全责任的同时,还必须充分发挥我国核安全监管当局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才能确保核安全。建议恢复设立环境保护部管理的国家核安全局,实现核安全监管的组织保证。

  (三)加强管理,提高核安全治理能力

  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治理体系是治理能力的制度基础,治理能力是治理体系的具体实践,治理体系为本,治理能力为用。

  完善核安全的治理体系,一要进一步强化以核安全立法为代表的制度体系;二要进一步细化以立法、许可、监督、执法为重点的功能体系;三要进一步深化以分析评价、校核计算、实验验证为导向的方法体系;四要进一步固化决策、组织、指导、执行、督查的运行体系。

  加强核安全的治理能力,在目标追求上要以实现管理能力与技术能力的同步提升为落脚点,在基本原则上要以改革创新为着力点,在实现路径上要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安全监管为出发点。一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长远眼光,按照纵深防御的原则做好核安全工作;二要转变职能,按照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的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三要敢于碰硬,对老大难问题要敢于亮剑,消除监管的盲区、死角和短板;四要提升能力,大力推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建设,全面提升核安全监管技术水平;五要创新治理方式,将法律、行政、经济等刚性治理方式与约谈、帮扶、教育等柔性治理方式相结合。

  (四)严慎细实,充分发挥监管效能

  核安全监管必须坚持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把安全第一作为所有工作的第一要务。一是严,坚持制度从严,切实做到凡事有法可依,杜绝制度漏洞;坚持审评从严,把好准入关,对各类不符合项从严审查;坚持监督从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全面发现各种不利于安全的因素,不放过任何安全隐患;坚持执法从严,对于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从严处理。二是慎,坚持安全第一、保守决策。必须将安全第一保守决策的原则贯穿于核安全审评、监督、执法各个环节,落实于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各个阶段,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对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以审慎的态度做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各项工作。三是细,坚持精细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规范各项工作,规范各类监督检查程序并有效实施;注重细节,精益求精,不放过任何苗头,不留下任何隐患。四是实,树立务实之风。监督检查要实,整改要求要实,跟踪问效要实,要强化督导,从严问责,力求实效。

  通过认真学习领会习总书记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中国核安全观,进一步坚定了我们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高效发展核能的决心。作为我国核安全监管部门的一员,我将兢兢业业、不辱使命、努力做好核安全工作,为促进我国核能、核技术事业又好、又快、安全发展做出贡献。

  作者系环境保护部核安全总工程师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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