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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网络推手“拆二立四”:朋友说我是一个真小人(2)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8月23日 07:34 来源:央视《新闻1+1》 参与互动(0)

  董倩:

  “立二拆四”是一个围棋上的招数,它的本意就是不按常理出牌、不走寻常路,那么作为业余棋手的“立二拆四”选择这样一个网名,在现实中他也是这样做的。我们不妨来看看他下的都是哪几步棋。

  首先一步,他自己是由一个下岗青年成为一个网络推手。杨秀宇觉得自己在网络事件营销策划,还有造星方面是有天赋的,因此他首先要把自己培养成一个网络的推手,事实证明他也做到了。

  那么第二步,一旦成为网络推手之后,他就要用谎言立稳这个江湖,那么说到谎言,我们现在熟知的就是这两天电视屏幕上反复出现的用别针换别墅这样一系列的事件。

  第三步棋就是迎合众口味进行低俗的炒作。其实杨秀宇,刚才我们短片中看到,他在一开始成立这个公司的时候,也并不是之说马上就想进入低口味,他也自己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一开始他说也想做一些真善美和正能量的事情,但是随着网络的发展,他发现人们的欣赏口味有加重的这样一种趋势,于是他也就迎合了这种趋势。

  那接下来我们不妨看一下他的炒作理念:一个是情绪,一个是情感,一个是情欲。那么情绪,杨秀宇应当是非常熟知现在公众的不满是来自于什么地方。因此,他就善于利用这些不满的地方。再有,就是他还善于人们的这种情感,不管是同情心也好,还是一些愤怒也好,他善于利用这一点。最后,就是情欲。刚才我们分析了“立二拆四”这样一系列的做法,分析完之后,你会发现他真是也许在这些方面是擅长的,因为他把炒作给炒成了一个产业,我们继续关注。

  (播放短片)

  解说:

  眉头紧促,点上一根红梅烟,“立二拆四”的微博头像,文艺范儿十足。

  杨秀宇:

  从某种意义上,我也是中国第一代所谓的网络推手。

  解说:

  事实上在被刑拘之前,“立二拆四”也确实算是名利双收,从天仙妹妹、曲别针换别墅、车展上的最美清洁工、干爹门事件里的杨紫璐,这些经由他手策划炒作的人物,更像是一件件流水线上的产品和谋取利益的工具。

  杨秀宇:

  后来很多产品是假的了,是托了。实际上这是企业给钱,这是企业给的产品,但我也是从那件事真的完成我人生第一次空手套白狼,而且真的是从没有钱,空手套白狼这么去赚的,赚了十几万。

  解说:

  一路走来,当“立二拆四”成为著名的网络推手,公司也被看作是业界佼佼者,他的营销方式里靠的是什么?恶俗恐怕是法宝之一。让我们回头看看“立二拆四”和“秦火火”同在一个公司时合作的一次案例,那时候“秦火火”就被看成了一个炒作的对象。

  秦志晖:

  他们当时是说配合公司宣传网站的需要,说这是工作任务,吸引那些什么未婚男女青年的一个注意力,所以他们就需要一个恶俗的一个包装。

  解说:

  “立二拆四”这样定位自己的企业:集策划、创意、发布和网络推动四位一体,而他也如是概括了自己的操作流程,策划、内容完成、发布、引导、总结。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技术推广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这是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上“立二拆四”任职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含演出是其中特别著名的内容,而制造一个以某人物为中心的事件,雇佣网络水军大肆炒作,并将相关人物炒成网络名人,相关人物名利双收走穴演出,杨秀宇及其公司则在幕后大发其财,却正是近期随着事件的揭露,公众了解到其真正的经营捷径。

  除此之外,为了扩大知名度、影响力,“秦火火”、“立二拆四”及其公司员工还组成网络推手团队,伙同他人通过微博、贴吧、论坛等网络平台,组织策划并制造传播谣言,蓄意炒作网络事件,恶意诋毁公众人物,以此达到公司牟利目的。公司同时还一直以非法删帖、替人消灾、联系查询IP地址等方式非法牟利。办案民警表示,有迹象显示,网上有人与“秦火火”互相顶对方,其行为有一定的组织性,似乎有人在提醒他近期要关注什么。

  董倩:

  “立二拆四”和“秦火火”曾经同时共职于一家公司,我们看他们的行事风格应该说是不一样的。“秦火火”通过抹黑去赢得这样的高关注率,而“立二拆四”他通过的手段是炒红,先炒作他要炒作的公司也好,个人也好,然后通过这些炒作同时也把自己炒作成明星。那么应该说一个人追求名和利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用什么样的手段和方式去追求,那么这个问题实际上“立二拆四”也考虑过。比如说,他曾经问过律师。你看,他说:“目前国家相对于在这种虚假新闻上的审判的这种法律依据,是让我困惑的,我之前也曾经问过律师,律师说这面还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能这一点也是让我有所侥幸可以继续肆无忌惮地制造假新闻的这样一个原因”。那么杨秀宇曾经问过律师,律师给过这样的解答,接下来我们再请教一位法律专家,他是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的洪道德教授。

  (电话连线)

  董倩:

  洪教授,杨秀宇曾经咨询过律师,那么律师是这么解答的,那您给我们分析一下,那么就从制造虚假新闻的这个角度来说,他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有两个责任需要承担的。第一个就是他如果通过制造虚假新闻谋取个人的利益,那么这个有可能会触犯非法经营罪。因为用这种手段谋取利益是被法律所禁止的,那么这样他就有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

  还有一个罪名,他通过制造虚假新闻,可能对整个社会秩序带来比较大的严重破坏,那么他有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主要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破坏。这两个罪都有可能。

  还有可能第三个罪,他的虚假新闻如果构成了对某些人,特别是某些名人名誉的侵犯,那么他有可能造成诽谤罪。

  刚才你讲到的还有一种捧红,一种做法是通过捧红来获得利益。那么捧红的这个过程当中,如果是通过制作淫秽、色情的图片、视频来达到捧红一个人,这样还有可能他触犯了制造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共有这些罪在等着他。

  董倩:

  洪教授有这样一个问题,单凭“秦火火”或者“立二拆四”他们个体,他是不可能兴这么大的风作这么大的浪,一定有人帮助他们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是共同的推波助澜,才达到这样一个结果。那么在这个过程,有人可能知道,有人可能不知道到底是怎么回事,不明真相所以他这么转发了。

  但是我们注意到有一些,比如说他是一个意见领袖,不管他知情还是不知情,在转发的这个过程中,他是否也应当承担一些责任?毕竟作为意见领袖,你既然是领袖,你身上就自然拥有这种社会责任感,你的看法?

  洪道德:

  我是同意您的看法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他不知情,不知情的情况下他应该注意到这个信息本身是否是一种正能量的信息。那么他首先应该对这个信息的作用、影响的方面,应该先做出判断。然后第二步,就是对于看上去是一种正能量的信息,他还应当进行查实。如果没有机会、没有时间、没有条件去查实的话,那么他在转发的时候应当注明自己对这条信息目前还没有查实,那么他应该做到这一点。

  那么第二种情况,他明知对方发的就是虚假信息,还可能和对方有协议,或达成了一个双方的约定。那么这个约定、这个协议就足以说明他知道对方发的信息,起码有一些信息是假的、伪造的谣言,那么他还照样按照这个协议、这个约定去给他转发。那么这种情况下,可以说是构成了共同犯罪这样一种状态,我们应该明确这一点。好的,谢谢。

【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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