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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4) 查看下一页

2016年02月05日 19:49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三)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存放危险货物情况。

  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东至跃进路,西至中联建通物流公司,南至吉运一道,北至吉运二道,占地面积46226平方米,其中运抵区面积5838平方米,设在堆场的西北侧。

  经调查,事故发生前,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内共储存危险货物7大类、111种,共计11383.79吨,包括硝酸铵800吨,氰化钠680.5吨,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229.37吨。其中,运抵区内共储存危险货物72种、4840.42吨,包括硝酸铵800吨,氰化钠360吨,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48.17吨(危险品仓库和运抵区内危险货物具体种类及数量见附件2、3)。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和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致使大量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1.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批先建、边建边经营危险货物堆场。2013年3月16日,瑞海公司违反《城乡规划法》第9条、第40条①、《安全生产法》第25条②、《港口法》第15条③、《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④、《消防法》第11条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11条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2条第3项⑦、《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5条⑧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2009年10月《滨海新区西片区、北塘分区等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津滨管字〔2009〕115号)和2010年4月《滨海新区北片区、核心区、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津滨政函〔2010〕26号)关于事发区域为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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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城乡规划法》第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40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安全生产法》第25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③《港口法》第15条规定: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④《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⑤《消防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⑦《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2条第3项规定: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物流和普通仓库区域的有关规定,在未取得立项备案、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核、安全评价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施工许可等必需的手续的情况下,在现代物流和普通仓储区域违法违规自行开工建设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并于当年8月底完工。8月中旬,当堆场改造项目即将完工时,瑞海公司才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备案、规划许可等手续。2013年8月13日,天津市发改委才对这一堆场改造工程予以立项。而且,该公司自2013年5月18日起就开展了危险货物经营和作业,属于边建设边经营。

  2.无证违法经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港区内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经营的企业,必须同时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但瑞海公司在2015年6月23日取得上述两证前实际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经营的两年多时间里,除2013年4月8日至2014年1月11日、2014年4月16日至10月16日期间依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的相关批复经营外,2014年1月12日至4月15日、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6月22日共11个月的时间里既没有批复,也没有许可证,违法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仓储经营业务。

  3.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经营危险货物批复。瑞海公司实际控制人于学伟在港口危险货物物流企业从业多年,很清楚在港口经营危险货物物流企业需要行政许可,但正规的行政许可程序需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批,费时较长。为了达到让企业快速运营、尽快盈利的目的,于学伟通过送钱、送购物卡(券)和出资邀请打高尔夫、请客吃饭等不正当手段,拉拢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要求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给瑞海公司提供便利。李志刚滥用职权,违规给瑞海公司先后五次出具相关批复,而这种批复除瑞海公司外从未对其他企业用过。同时,瑞海公司另一实际控制人董社轩也利用其父亲曾任天津港公安局局长的关系,在港口审批、监管方面打通关节,对瑞海公司得以无证违法经营也起了很大作用。

  4.违规存放硝酸铵。瑞海公司违反《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4.4条①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1条的规定②,在运抵区多次违规存放硝酸铵,事发当日在运抵区违规存放硝酸铵高达800吨。

  5.严重超负荷经营、超量存储。瑞海公司2015年月周转货物约6万吨,是批准月周转量③的14倍多。多种危险货物严重超超量储存,事发时硝酸钾存储量1342.8吨,超设计最大存储量53.7倍;硫化钠存储量484吨,超设计最大存储量19.4倍;氰化钠存储量680.5吨,超设计最大储存量42.5倍。

  6.违规混存、超高堆码危险货物。瑞海公司违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35条第2款④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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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4.4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JT397和其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保管等规则进行装卸和储存。

  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5.3.1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其中1.1、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

  ③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津滨审批批准〔2014〕753号批复:瑞海公司设计危险品年周转量5万吨左右。

  ④《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35条第2款: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3.4条的规定①以及《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8.3条②的规定,不仅将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混存,间距严重不足,而且违规超高堆码现象普遍,4层甚至5层的集装箱堆垛大量存在。

  7.违规开展拆箱、搬运、装卸等作业。瑞海公司违反《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6.1.4条③,在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时,没有安排专人现场监护,使用普通非防爆叉车;对委托外包的运输、装卸作业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在硝化棉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装箱、搬运过程中存在用叉车倾倒货桶、装卸工滚桶码放等野蛮装卸行为。

  8.未按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瑞海公司没有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25条第2款④、《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36条第2款⑤、第38条⑥和《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交水发〔2013〕274号)第2条第1款、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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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5.3.4条: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只许堆码两层,其他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超过三层,并根据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做好有效隔离。

  ②《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8.3条:货场内应设置冷藏集装箱和危险货物集装箱用箱区。危险货物集装箱区应与其他箱区隔离,箱内货物性质与施救互抵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分类和分隔堆放。

  ③《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6.1.4条: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和不会摩擦产生火花的工具,并有专人负责现场监护。

  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36条第2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38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重大危险源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1款①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存储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也没有将重大危险源向天津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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