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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体工队声明回应 质疑汪成荣瞒报数目不诚实

2012年03月02日 13:5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青海体工队声明回应质疑汪成荣瞒报数目不诚实

  中新网3月2日电 近日,一则名为《残奥金牌教练拒交奖金停职》引起争议。事件主角汪成荣因拒绝上缴中残联发给他的149.91万奖金进行重新分配,而遭到停职停薪处理。今天上午,青海省体工一大队在青海省体育局官方网站发表“关于新京报《残奥金牌教练拒交奖金停职》报道有关情况的说明”,对此事进行了说明和回应。

  以下是说明全文:

  关于新京报《残奥金牌教练拒交奖金停职》报道有关情况的说明

  2012年3月1日,新京报记者范遥以《残奥金牌教练拒交奖金停职》为题,报道了青海省体育工作一大队教练员汪成荣参加北京残奥会所获奖金的有关情况,引起了社会上的关注。我大队现就该报道的有关情况做一说明:

  一、为了备战2008年残奥会,经省残疾人联合会要求,我大队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田径队教练汪成荣代表省残联参与2008残奥会工作,汪成荣此行属单位行为。2007年5月11日,经大队办公会研究,在外借期间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4月止,汪成荣工资(不含通讯费)按70%发放(原因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他的训练津贴,而且在此以前大队所有外借人员有额外收入,大队均对个人工资有一定比例的扣除,原则是扣除后工资总额要高于本人原工资额)。为了鼓励汪成荣在中残联的工作,2008年4月28日大队办公会决定,2008年5月1日起汪成荣工资(含通讯费)全额发放,这是大队对他的照顾。2008年残奥会奖金发放后大队要求他汇报有关情况,这是单位的职责和权利,汪本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也有义务向单位如实汇报包括工作表现、奖金收入等方面的真实情况。而且近几年在大学生运动会、农运会、少数民族运动会、城运会等大型运动会上,大队均外派教练员,外派教练员回队后也均向大队做汇报。但汪成荣收到中国残联的奖金后,大队多次找其谈话,要求汇报真实情况,汪的态度一直含糊推诿,不如实汇报奖金数额。在大队掌握了实际奖金为149.91万元情况下,汪仍不如实说明情况,如文中所说:“汪成荣留了个心眼说90万元”。文中还说:“虽无书面说明,但据他了解,队里已有分配方案,他只能拿到这笔奖金的20%,如按90万元计算,自己拿18万元,30万元给青海省残联,42万元归青海体工一大队”。

  说明:大队于2012年1月16日有意向方案,待大队掌握奖金的真实数额后,按奖金额的50%给汪成荣,30%给辽宁、江苏、云南的教练员及有关参与人员,10%给青海省残联有关参与人员,10%给大队后勤、场地及科研人员(队员在多巴国家高原训练基地训练近200天,场地及科研人员提供了大量的服务工作)。但因汪始终没有说明真实情况,这一意向方案并没有最终得以实现。

  二、青海省是欠发达地区。在2009年第十一届全运会上,我省在获得一银三铜成绩的情况下,总奖金额也只有106万元。在今年全国农运会等行业运动会上,我省也获得较好的成绩,有关教练员均把工作和所获奖金等情况向队里作了汇报,队里给相关部门和人员按贡献大小进行了分配。

  在2008年北京残奥会上,汪成荣所带运动员均为外省已培养多年的世界优秀运动员,曾在全国和世界比赛中获得过冠军。夺得男子5000米、男子1500米T11级别两金的张振是辽宁省的运动员,获得男子马拉松T12级金牌的运动员祁顺是江苏省的选手,获得男子800米T36级银牌的何称恩是云南省的运动员。从2005年至2008年,汪成荣分五次带队,总计带队时间为557天,不足两年,其余大部分时间运动员是在原省份训练。在这四块金、银奖牌中固然有汪成荣的心血,但也包含着原教练员和启蒙教练员以及其它付出辛勤劳动的有关人员的功劳,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而且众所周知,培养一个世界级的优秀运动员至少需要六、七年时间。

  三、新京报《残奥金牌教练拒交奖金停职》一文中说(以下简称为“文中说”):“大队长杨海宁称,‘他不肯交钱的话,我们组织还有其它手段’”一句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记者范遥询问杨海宁下一步怎么处理?杨回答:“按组织程序和组织措施处理”。杨海宁在与汪的三次谈话中,每次都是请他讲出奖金数额到底是多少,而且每次谈话都有两个以上的人在场,他每次都坚持说数额为90万元。杨并没有使用“手段”一词。杨在与记者的交谈中也没有使用这一词。

  四、文中说,“自1992年入队以来,汪成荣20年来对奖金并不陌生,此前最多一次是2001年九运会,他拿到男子10000米第7名,避免了青海“剃光头”,被奖励一套40平米的房子,时价每平米1380元,总价约5.5万元。”

  说明:九运会上,青海代表团成绩是1银2铜,总积分62.5分,并非文中所说的“避免了青海‘剃光头’”。九运会我省的奖励办法是金牌10万元、银牌5万元、铜牌3万元,每1分为600元。汪成荣获得男子10000米第七名,得到奖金3600元。40平方米的房子并不是九运会奖励的,而是当年单位的房改房。

  五、文中说,“为照顾妻儿,汪成荣2010年7月申请换岗到科室工作,这样他每天都可以回家”。

  说明:由于运动队工作的特殊性,运动队的教练员非常辛苦,常年在外,从未休过双休日。在我省教练员特别缺乏的情况下,大队给予了他极大的照顾,他的工作量也交给了其他教练员承担。

  六、文中说,“据体工队工作人员介绍,汪成荣的停职决定贴得到处都是”。

  说明:汪成荣的停职决定下发了各科室、各运动队,并抄送省体育局有关领导和有关处室外,也送达他本人一份,没有张贴一张,而且我大队驻训在多巴国家高原体育训练基地,无必要张贴。

  七、文中说,“他强调,自己不能提供奖金数额,希望上级部门向中残联体育部发函确认,他们心虚,不敢向别人问这个钱”。

  说明:(1)大队为了照顾汪成荣,给他分房子、调往科室以便照顾孩子,而且推荐他参加2008年北京残奥会。大队给予他这么多特殊待遇,有什么心虚不敢向别人问这个钱。关键的问题是,汪向大队如实说出奖金额是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的诚实品质。请想一想,当单位信任你、同事信任你,但你不说出事实的真相,而说“这是我的隐私”,有这样的隐私吗?(2)就此事,我们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同志询问时,该同志说了两点:①奖金额实际为149.91万元,而不是汪本人说的90万元;②个人全部拿走149.91万元的奖金是不合适的。2月22日,中残联向省体育局发函,证实奖金额为149.91万元。

  我大队还有一个疑问,如果汪成荣是个诚实的人,为什么不上缴个人所得税。

  八、文中说“杨海宁表示,并非只要求汪成荣交回奖金,其他教练的奖金也要重新分配。但汪成荣认为这是给他下的套,且奖金数额也相差甚远,确实有几个教练的奖金被收了,但数额差太远了,有个4万多的,有个1万多的,有个4千多的,还有个1千多的。”

  说明:这段话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钱少了可以交一些,钱多了就可以不交,交了以后个人损失就太大,个人钱拿的越多就越不应该交。请问这是什么逻辑?

  九、文中说:“如果不交这笔钱,汪成荣丢掉的是稳定的工作和事业编制,还有多年的归属感。1992年,他进入青海体工队,2004年退役,2005年留队做教练,如今,时间已过去了20年”。

  说明:有何证据证明他会丢掉稳定的工作和事业编制,还有多年的归属感?事实是大队初步的意向是请律师与汪成荣打民事官司。

  另外说明:我大队现有待分配运动员120多名,曾取得全国前六名以上30多名运动员,其中有6人是全国冠军,汪成荣能够留队作一个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即是他的努力结果,也是大队对他工作的肯定。

  以上仅是对《残奥金牌教练拒交奖金停职》一文中有关的问题所做的说明。

【编辑: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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