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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成荣质疑体工队为“抢钱”出新规 获金晶力挺

2012年03月05日 08:37 来源:半岛晨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来,汪成荣被青海体工队停职停薪事件愈演愈烈,事态已发展至双方将要对薄公堂的地步。昨天,汪成荣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并质疑青海省体工队为了重新分配奖金所制定的一系列“抢钱”规则:“我拿了高额奖金,他们就想制定新文件收回去?如果是这样的话,这明显是在针对我个人,我感觉很冤。 ”

  质疑潜规则:拿了奖金就想定新规收回去?

  之前,青海体工队曾公开奖金分配方案,除了外省市夺金运动员的启蒙教练,以及相关科研单位,后勤保障人员分得一部分奖金外,汪成荣自己将获得总奖金的5成左右,对此,昨晚汪成荣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明确给出回应:“以前他们跟我谈话四次,从来没跟我说过50%这个比例,他们每次跟我说的都是让我拿20%的奖金。 ”

  另外,青海体工队内部制定的这种分配制度到底有何依据?或许以往在处理类似事件的过程中,运动员、教练员大多不会对这种内部分配奖金的“土政策”提出什么异议,因为之前涉及金额较小,没有引起太大纠纷,但这次汪成荣事件就不一样了,据他本人向本报记者透露:“如果他们能拿出2008年前的相关文件,能证明我确实需要上交奖金,那按照规定,我该给多少就给多少,都交上去我也没意见。但如果是2008年残奥会以后才制定的文件,我觉得就不合理了,这就是针对我个人了,拿了高额奖金就想定新规收回去,出了事才‘抱佛脚’对我太不公平。 ”

  不怕打官司:法院恐不受理体工队诉讼

  前青海体工队曾官方表态将对汪成荣拒交奖金的做法提出民事诉讼,那么诉讼成功的可能到底有多大?据相关法律人士向记者透露,“我国目前事业单位定位比较模糊,有吃财政的事业编制人员,还有企业化运营的事业单位。前者与单位发生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管辖范围,只能参照《公务员法》。这种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享有司法救济权,只能向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或所在地区的劳动人事主管部门申诉。如果是后者,则属于《劳动法》管辖范畴,可以按民事纠纷来解决。 ”

  那么汪成荣的身份到底是什么,昨晚,汪成荣本人对本报记者说:“我之前曾问过我们劳动保障局的相关人员,我就是在职内的事业编制人员,不适用《劳动法》,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如果体工队要按民事诉讼起诉我,法院恐不会受理的。另外,体工队不该私自滥用职权给我停职停薪,他们应该向上级部门反映我的情况。我现在不怕他们起诉我。 ” 记者曾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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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晶力挺汪成荣

  昨晚,就汪成荣被青海体工队停职停薪事件,本报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原中国轮椅击剑队队员金晶,后者坚持力挺汪成荣,并呼吁外界多关注残疾人体育事业,少点黑暗,多些透明,呼吁立法。金晶对记者说:“汪成荣的事情我在网上看到了,我很气愤,青海体工队的做法非常不合理,我希望大家都能关注这件事,关注残疾人体育事业,我也呼吁有关部门能够立法,明确奖金制度的分配,避免类似的纠纷再发生。 ” 记者曾啸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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