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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力宝否认曾提供金罐报道 原告愿取消赔偿要求

2012年09月13日 10:19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去年底,健力宝金罐涉嫌造假一事轰动一时。由于健力宝公司一直没有给出一个正面回应,作为当事人的1992年奥运会冠军庄晓岩一怒之下在今年7月31日将健力宝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下午3时,此案正式在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健力宝公司代理律师承认1992年该公司奖给奥运冠军的金罐并非纯金,这也是整个事件以来,健力宝方面首次就金罐的成分做出正面回应。不过,代理律师同时表示,健力宝公司从未承诺过金罐为纯金制作。同时,健力宝方面还拒绝了法院提出的庭外和解建议。法庭将择日再次开庭。

  被告否认欺诈 承认金罐非纯金

  昨天下午,“金罐案”在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此案的特殊性,吸引了全国数十家媒体的记者到场旁听,三水区法院甚至临时更换了庭审法庭,原来的审判厅只能容纳十余人,而新的第十审判厅为该区最大的法庭,可以容纳两百余人。

  整个庭审过程非常激烈,主要围绕健力宝公司是否涉嫌欺诈展开。健力宝方的代理律师承认健力宝公司当年奖励赠送给奥运冠军的金罐确实并非纯金制作,这也是整个事件以来,健力宝方面首次就金罐的成分做出正面回应。但健力宝方认为,尽管金罐并非纯金,但也并不代表健力宝公司是欺诈,因为他们当年在赠送金罐时,并未承诺为纯金制作。

  健力宝否认曾为媒体提供通稿

  庄晓岩代理律师随即出示了当年《中国体育报》以及《中国青年报》等权威媒体就此事的报道副本,以及本报去年披露的健力宝公司当年的一份新闻通稿,还有部分参与过当年颁奖仪式采访的媒体记者采访录音。以上证据,均证明健力宝公司当年承诺的是纯金制作。不过,健力宝方否认曾经提供过这份新闻通稿,同时表示媒体报道未必就是事实,不能作为法庭证据。

  此外,双方合同的性质,也是争论的焦点,原告方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条和我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和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尊重社会公德。“而捐赠也属于一种民事活动,也要遵循上述法律规定。如果赠与人在捐赠活动中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不守信用,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本案应该属于“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但被告方却坚持认为,健力宝公司和奥运冠军之间,只能算作普通合同。此外,被告方还认为,从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至今,也已经超过20年的民事纠纷诉讼期限。

  原告愿接受和解并取消赔偿要求

  此次庭审并未当庭宣判,对于法庭提出的庭外和解建议,原告庄晓岩一方表示接受,但健力宝一方则拒绝调解。此外,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曾提出,除了要求健力宝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将假金罐更换为纯金罐之外,还索取50万元的赔偿,但在庭审结束时,原告方又主动取消后两项诉讼要求,改为由被告健力宝公司自行决定金额补偿。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由于原告方要求对原告所持有的奥运金罐进行“价值评估”,因此法庭将择日再次开庭,但仍然不会宣判结果。最终的结果,可能还要等上一段时间。

  本次庭审,原告庄晓岩并未到庭,但她此前表示,“对于庭审,我非常期待,也非常有信心。我相信法律会还给我一个公道。”

【编辑: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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