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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涛转业余无碍踢中超 足协:申花优先续约权失效

2013年01月06日 17:31 来源:成都日报 参与互动(0)

  最近两天,中超各队纷纷收队备战2013赛季联赛,与热闹的转会市场一样,上海申花与上海申鑫两队关于于涛转会一事的纠纷同样引人关注。这两天,这起转会案又陡起波澜,当事人于涛明明已经开始随申鑫队训练,申鑫俱乐部也早在两周前就已宣布与他签约3年,但目前双方却均不承认已完成签约。不甘心放人的申花方面仍强调申鑫与于涛需赔偿违约金。同时,于涛赴上海市足协办理了业余球员注册手续。如此咄咄怪事的背后,究竟当事各方各自打的是什么小算盘?无论如何,“于涛转会案”已成为中国足坛的又一出笑话。

  不赔偿就走?没门!

  2012年是于涛在申花的第11个赛季,这名老将也曾多次入选国奥队、国家队。按双方提交给中国足协的合同原件,双方合同在2012年12月31日截止,不过就在上海申鑫于12月21日宣布同于涛签约3年后,申花不干了,并拿出一份双方当年签署的补充协议到中国足协申请仲裁,其中有条款规定,双方合同期满后申花有优先续约权,别的俱乐部要免费引进于涛,于涛就要支付违约金。“尽管足协不知道我们的补充协议,但这个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规定,于涛不执行优先续约权的话,需要支付500万—1000万元的违约金!”

  优先续约权究竟有什么约束效力?对此,记者昨天采访了成都市足协技术部主任刘刚。他表示,优先续约权的意思是,如果球员下家提供的合同条件与原俱乐部提供的合同条件相同,该球员就应当与原俱乐部续约。据悉,申鑫宣布签下于涛前,申花曾给于涛开出了一个球队顶薪合同,未来3年他的总薪水将达到900万元。但于涛表示,他已答应申鑫不好反悔,因此未与申花续约。

  出尔又反尔,无奈!

  于涛要想不受这份附加协议的束缚,申鑫开出的合同就应该比申花的优厚,但至今申鑫也未公开这份合同的具体内容。更奇怪的是,申鑫现在根本不再提及与于涛签约一事。于涛在接受采访时也说:“我和申花俱乐部的合同结束,目前没有新合同。跟着申鑫队训练只是为了保持状态。目前我只能说这些。”至于申花索要的赔偿金,申鑫方面表示不会支付一分钱,“假如申花要跟于涛打官司,我们只能说会尽力帮助于涛。”显然,申鑫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失误——在于涛与申花的合同到期之前就单方面宣布签约。这也成为目前申花穷追猛打的一个理由。申花认为,申鑫在未按期知会申花的情况下签下于涛属违规行为,即便尚未正式签约,申鑫通过媒体公开宣布签约于涛的举动也不合适,应该道歉。申花高层甚至拿着一叠刊登了双方签约消息的报纸到中国足协告状。也许是意识到于涛转会申鑫木已成舟,申花此举也是希望尽可能获得足够的赔偿。

  按规则变身,高明!

  对于涛和申鑫来说,剩下的主要工作是如何逃脱违约金条款的处罚。于是就有了于涛赴上海市足协注册成业余球员这一幕。据权威人士分析,此举正是为了逃避优先续约权对其的束缚。按中国足协的规定,于涛如果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申花提出续约申请并未得到答复,他就可以自己联系球队自由转会,只要于涛提供他在此期间向申花提出续约但没有得到答复的证据即可。如果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按足协的规定,优先续约权是在联赛结束30天内有效,30天后于涛可以向上海市足协报备申请变成业余球员,在与申花合同期结束后自动变成业余球员。变成业余球员后,于涛可以随时加盟职业俱乐部。虽然足协的规定中有对业余球员转会职业俱乐部时原俱乐部有优先续约权的条款,但仅限于业余球员第一次转会职业俱乐部,而于涛在签订职业生涯第一份合同时已完成了这一步骤。目前来看,于涛转会申鑫一事已不在申花的控制范围内。

  [记者点睛]

  规则漏洞多,何以称职业?

  远有周海滨、戴琳赴海外“漂白”身份后重新加盟国内球队的做法,近有于涛变身业余球员的伎俩,对此我们不能不感叹:对职业球员而言,或许真的是“若为自由故,一切皆可抛”。真难为这些球员了。这些绝不是中国足球的个案,实际上这些年来一些国内球员为了自由转会,做了不少“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之事,甚至还有以退役相逼,最终鱼死网破的例子。其背后折射的,依然是中国职业足球转会规则的不完善,以及中国足球圈对契约意识的集体缺失。

  在欧洲,大多数俱乐部对30岁以上的球员,合同都是一年一签,即便是德罗巴这样的功勋球员,考虑到年龄因素,切尔西与他的合同也是一年一签。现在回想起来,如果在几个月前申花意识到于涛合约到期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早早和他续约,那么现在的事情就不可能发生了。申鑫也似乎是不懂规矩,早早就贸然宣布与合同并未到期的于涛签约,自然难免授人以柄。至于于涛,竟想出了个注册为业余球员的办法来,只能说明他还能合理利用规则,显示了自己的智慧与不愿留在申花的决心。

  中国足协早些年制定的转会规则,有一些条款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比如规定“原俱乐部与球员的合同期满后30个月内,仍有权处置球员的去留”。这看起来是保护了俱乐部前期对球员的投入,但实质上却完全与国际惯例背道而驰。虽然目前中国足协已取消了类似的“土政策”,但球员在维权方面的话语权依然不够。对此圈内人士评价称,只要是坚持市场行为的职业联赛,就一定存在劳资纠纷,关键是看如何用合理的规则以及职业道德来约束双方,“归根结底还是与钱有关。最近几年随着财大气粗的地产足球的涌入,球员受到高薪的刺激,都想去大俱乐部踢球。表面上看,高额转会费和高额年薪暂时缓和了买卖双方的矛盾,但如何保护一些中小俱乐部,避免其资产白白流失,如何让球员的利益尽可能得到保护,依然需要制定更严密、更科学的规则。”

  在欧洲,《博斯曼法案》早已为球员的自由转会扫清了障碍。但在中国,转会规则依然不能完全与国际足坛接轨。从根本上讲,足球文化的缺失、足球人才的匮乏、足球从业人员的集体浮躁——尤其是契约意识的淡薄,使得中国职业足球的管理和经营,很多时候在国际足坛专业人士眼里都显得不规范,有空子可钻,出了问题又是扯皮又是对簿公堂。其实,中国足球的管理者早就该从源头上堵住相关的空子和漏洞,完善职业联赛的各项规章制度,正所谓“先说断后不乱”。只有这样,类似“于涛转会案”的纠纷才不会继续出现。

  [官方回应]

  足协:优先续约权已无效

  申花和申鑫就于涛转会一事纠缠不清,记者昨天就此次转会涉及的条款向足协相关人员进行了求证。从条款规定看,于涛转会申鑫已不是申花所能控制的。多名圈内人士也表示,在中国职业球员与业余球员还没有明确的界定,所以于涛暂时注册为业余球员并不影响他继续踢职业联赛。

  针对申花提出的优先续约权问题,主管联赛的足协副主席于洪臣表示,优先续约权有一个适用范围,“优先续约权在联赛结束30天内是有效的。30天之后,球员变成自由球员。于涛此前向申花表达了续约的意愿但被拖延,如今联赛结束早已经超过了30天,过了优先续约权的期限,所以足协认为于涛转会是有法律效力的。”有一种说法是,职业球员合同期满又暂时没有新合同的,必须在当地足协注册,否则将不能参加当年的一切比赛。对此,成都市足协技术部主任刘刚表示,实质上地方足协对此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如果球员要参加地方足协组织的业余联赛,那么年初这名球员的确需要注册。但如果他要继续踢职业联赛,只要是在职业联赛注册截止日前注册就行了,他依然可以参加比赛。”

  [相关案例]

  “出口转内销”一度很流行

  申花如今对于涛加盟申鑫一事纠缠不放,其实当年它就是通过类似的办法从辽足签来了戴琳。2009赛季,为了从辽足免费得到戴琳,申花竟安排戴琳“加盟”了斯拉维亚队。在外“漂白”三个月后,他再回到国内已经算是自由人,顺利加盟上海申花,后者也不需要向辽足支付任何转会费。类似的做法也曾发生在周海滨、冯潇霆等球员身上。

  2005年,四川冠城因关联关系被迫解散后,数十名球员的转会权居然仍掌握在大连实德手中。关于外界“为什么不给予这些球员自由身”的质疑,中国足协置若罔闻,最后激发了“谭望嵩事件”。谭望嵩坚持要以自由身转会天津泰达,并以退役威胁足协。最后中国足协只能安排谭望嵩先去青岛过渡一年,再转会天津泰达,亲手制造了一个“曲线转会”的例子。

  同样的例子在CBA也曾上演。根据CBA的转会政策,在球员与原俱乐部合同期满后,若不和原球队签约,且不在CBA打球,一年之后原俱乐部没有了优先签约权,该球员就可以成为自由球员,可以选择和任何俱乐部签约。2007年巴特尔在合同期满后就拒绝和北京队签约,然后到欧洲“躲”了一年,成为自由身后和新疆队签约。

  (黄一可)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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