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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5月施行(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3月30日 17: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第二章 注册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

  (一)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与注册相关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等经评估合格;

  (二)向我国出口的食品所用动植物原料应当来自非疫区;向我国出口的食品可能存在动植物疫病传播风险的,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提供风险消除或者可控的证明文件和相关科学材料。

  (三)企业应当经所在国家(地区)相关主管当局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管下,其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应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向国家认监委推荐,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性文件以及下列材料,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为中文或者英文文本:

  (一)所在国(地区)相关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农药兽药残留、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和卫生要求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方面的书面资料;

  (二)申请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三)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企业的检疫、卫生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估答卷;

  (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

  (五)企业注册申请书,必要时提供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第八条 国家认监委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指定机构对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方式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评审组进行实地评审,评审组成员应当2人以上。

  从事评审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考核合格。

  第九条 评审组应当按照《目录》中不同产品类别的评审程序和要求完成评审工作,并向国家认监委提交评审报告。

  国家认监委应当按照工作程序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注册的决定。符合注册要求的,予以注册,并书面通告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通告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并说明理由。

  国家认监委应当定期统一公布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为4年。

  境外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一年,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向国家认监委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逾期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国家认监委注销对其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及时通报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根据具体变更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二条 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向我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外包装上如实标注注册编号。

  禁止冒用或者转让注册编号。

【编辑:黄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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