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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发改委:临空经济示范区年客流应在千万人次以上(2)

2015年07月03日 15: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资料图。中新社发 任晨鸣 摄  

  三、申报程序

  临空经济示范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以下程序复函设立:

  (一)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设立临空经济示范区的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临空经济示范区总体方案及与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一致的有关说明,机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文件等材料,同时抄送民航局。

  (二)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区域经济发展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各地发展实际和前期工作基础,对符合设立原则与条件的临空经济示范区申报材料,送民航局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出不予设立的意见:

  1、临空经济示范区所在城市在申报年度之前的五年内有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净空管理规定行为的;

  2、临空经济示范区所在城市资源环境类约束性指标完成进度落后于时间要求的;

  3、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各部门意见汇总后,依据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等要求,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临空经济示范区规划范围、功能定位、发展目标、产业布局、主要任务、支持政策等提出意见,并会同民航局函复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

  (五)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函复意见,进一步完善临空经济示范区总体方案,组织编制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规划,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复并印发实施,规划编制实施中要加强与国家总体规划和有关区域及专项规划的衔接。

  四、建设任务

  (一)优化空间发展布局,促进区域协同发展。按照节约集约发展理念,推进“多规合一”,规范空间开发秩序,着力推进与城市规划、交通基础设施规划以及区域规划的有机衔接,统筹考虑包括航空港区、综合服务区、产业集聚区、现代物流区、生态防护区等在内的功能分区,形成畅通高效的交通网络、绿色宜居的生活环境、集约有序的城市空间。

  (二)推进航空枢纽建设,构建立体交通系统。提升机场客货运功能,加快航空货运仓储设施和货运转运中心建设,完善物流转运设施,提高货物换装的便捷性和兼容性,拓展优化航线网络,完善陆路、水路交通运输体系,加快发展多式联运,促进航空、公路、铁路、水运等多种运输方式高效衔接、互动发展,打造“门到门”快速运输系统,提高客货运中转效率和机场服务水平。

  (三)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构建高端产业体系。依托航空货运网络,发挥产业和市场优势,积极引进发展航空设备制造及维修、电子信息等高端制造业,发展壮大航空物流、专业会展、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促进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协作,打造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推动产业创新升级,形成以航空运输为基础、航空关联产业为支撑的高端产业体系。

  (四)提升开放门户功能,辐射带动区域发展。创新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推进民航管理先行先试,研究推进航权开放,加快航空口岸建设,促进通关便利化,构建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层次,建设富有活力的开放新高地;发挥交通、产业和开放优势,强化产业集聚和综合服务功能,延伸面向周边区域的产业链和服务链,实现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的资源配置,促进合作共赢。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统筹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生态优先,严格建设项目及产业准入门槛,严禁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强化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等用地指标的整体控制,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着力改善生态质量。

  五、职责分工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航局和有关部门结合职能,切实加强对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在政策实施、项目建设、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并及时总结可推广、可复制的先进经验,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临空经济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作为建设管理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国家支持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有关政策,并在自身权限内研究制定有关扶持政策,涉及有关专项支持政策应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重大项目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另行报批。

  六、监督考核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航局对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发展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指导有关地方采取自我评估、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对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出现的违规现象督促整改。

  (二)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要跟踪掌握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发展情况,分解落实各项建设任务,并结合条件变化和实施情况适时开展规划修编,有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送民航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5年6月24日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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