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郭燕群)7月17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广西拟对正在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重新进行修订。目前,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炉,包括出土文物不能哄抢、自家的文物房子不能随便乱动等现实中常见的情形都将明确规范。
出土文物不能哄抢
在工程建设中,经常会有挖到文物的情况,而且,一旦发现文物,也经常会遇到哄抢、私分或者损毁文物现象。对发现文物的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建设、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局部或者全部停工,保护现场,同时报告市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市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和文物保护需要,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同时,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出土的文物,应当及时交给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变卖、侵占或者损坏。
改建自家文物房子须获批准
张先生家里的房子属于文物保护类的建筑,他看到家中墙壁大多已破损,其中一面墙严重变形,于是想推掉这面墙重新进行修缮。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属于文物保护类的房子,外观是不能随便动的,如果要粉刷、装修,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如果张先生擅自装修房屋就会出现麻烦。
《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持不可移动文物的完整性,不得改建、扩建、拆除;有损毁危险需要修缮的,应当报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并在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修缮,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资助;改变用途或者转让、抵押给他人的,应当报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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