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物上乱刻乱画将受罚
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征求意见稿》对损害文物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 刻划、涂污、损坏文物等行为,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近来,拍电影造成旅游景点破坏的事件屡见报端,《征求意见稿》对此类行为也有了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录像、广告及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或者利用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演出的,应当与文物管理者签订协议,约定文物保护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其管理、使用单位支付费用。还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文物及文物场景拍摄电影、电视、录像、广告或者进行演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及文物场景损坏的,限期修复或者责令赔偿。
私下买卖收藏文物为非法
《征求意见稿》对民间收藏文物的行为也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方式收藏文物。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为防止文物特别是珍贵文物流失境外,《征求意见稿》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涉案、出土等国家禁止流通的文物。公民要想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文物,只有从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或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才是合法渠道。如果公民要想将自己合法所有的文物出售,也只能卖给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或委托依法批准设立的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卖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意味着,公民之间私下买卖文物或其他渠道的文物买卖均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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