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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央行要求明确各部门及地方信用信息记录基本分工(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4月11日 11: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一系列安排,实现和保障社会成员诚信的目标。这些安排包括:健全信用法律和制度,制定和推广信用信息标准和信用信息主体信用代码,完善信用信息记录的数据体系,健全社会征信体系,拓展信用信息服务领域,建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等。

  (一)健全信用法律和制度,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

  现代社会对于信用行为的促进和保障以法律和相关制度为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用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多部法律对经济主体交易的诚信行为进行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颁布,使信息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规范;各部门、各地方相继颁布了一些行业信用和地方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但信用法律制度建设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全面规范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使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等;公开的信用信息与非公开的信用信息区分及使用缺乏法律依据;相关部门及地方规章建设水平不一,有的还相对滞后。

  当前,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立法,可从以下方面考虑:一是制定《社会信用促进法》和《信用信息保护法》,从国家立法层面指导信用促进行为,规范信息收集使用。二是制定出台《政务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征信业管理条例》,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区分政务信用信息与非政务信用信息,并根据其不同的特性予以规范。三是各部门、各地方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地区)实际,制定相关的信用信息管理规章,规范各自领域内的信息采集、使用及信用信息主体保护等。

  (二)制定和推广信用信息标准和信息主体信用代码,为信用信息联网共享打下技术基础

  为社会广泛认可的信用信息标准和信息主体信用代码是实现信息跨部门、跨地区流动的前提。推动信用信息标准建设:一是要制定国家信用标准规划,包括信用信息目录,从总体上把握信用信息标准化的目标和技术路径,建立国家层面的开放式的信用信息基础标准。二是鼓励各部门以国家标准为准则,制定部门信息标准。三是成熟的部门标准通过相应程序上升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以实践方式推动国家标准体系的完善。总之,全国通用的信用记录要制定统一的定义标准和格式标准。对各部门可公开或可与其他部门共享的信用记录,要制定统一的信用记录目录、数据内容和格式标准。

  同时,要制定和推广信息主体信用代码。信息主体分为个人和机构两大类,制定和推广个人和机构信用代码,是为了归集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代码以居民身份证为基础,机构信用代码应在现有各种机构代码的基础上设计一个“桥梁”代码。

【编辑:曹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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