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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央行要求明确各部门及地方信用信息记录基本分工(4)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4月11日 11: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步思路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下,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共识先行、因地制宜、由点及面逐步推进。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

  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化体系为基础,以实现政务信用信息共享和完善征信系统为目标,以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地方信用建设和征信市场发展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构建“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

  1、统筹规划,循序推进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系统工程,要从全局出发,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因地制宜,达成共识,分步骤、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

  2、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政府负责制定发展规划,健全信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推进信用信息公开与互联互通,发挥政府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创新信用产品与服务,培育和发展征信市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3、健全法律,规范发展

  借鉴国内外经验,结合现实需求,分层次、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律、规章与制度,建立社会广泛认可的信用信息标准和信息主体信用代码。加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征信市场行为和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

  (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骤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从基础性工作做起,从关键环节入手,分步推进,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工作主要有:

  一是完善法规与制度框架。2012年尽快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暂行规定》等相关配套管理制度,研究制订《政务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二是推广应用机构信用代码,制定信用标准。在个人主体识别用居民身份证号的基础上,2012年全面推广使用机构信用代码,作为信用体系建设主体识别标识。同时,推进全国通用的信用数据项标准和各部门可共享政务信用信息标准的制定与推广。

  三是率先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在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础上,逐步纳入保险、证券等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依法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金融业征信服务。

【编辑:曹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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