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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男子车祸致残妻子要“性福”提离婚 法院判不离(2)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9月12日 16:06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扶养是义务 夫妻和好仍有可能

  那么,该判离婚,还是不判呢?

  法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阿盛和阿颖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育有一女。为了让孩子健康成长,有一个完整的家庭环境,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双方如能互谅互让,真诚沟通,和好仍有可能。而且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阿盛因车祸现脑部方面的疾病尚未治愈,阿颖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因此,阿颖提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阿颖败诉。

  阿颖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判决考量更多 社会现实因素

  在早报法律顾问团律师史羊拴看来,这个离婚案件实在是两难。

  他说,按照一般诉讼实践,在夫妻双方以感情破裂的因素起诉离婚的案件中,一般第一次没有判决离婚,经过六个月时间的调解后,如果原起诉方仍然再次起诉的,那么就意味着经过和解感情仍然无法复合,符合感情破裂的要素,一般准予离婚,如本案中的情况,实践中较少,属于个案。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该义务指夫妻之间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义务,如果本案原告以此为理由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确实存在着逃避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嫌疑,故法院多次审理均不判决离婚有依据。

  但阿颖还认为,她作为一名正常的女人,有“性福”的权利。对于这个理由,个人认为虽然性生活属于婚姻生活中的一部分,但是在婚姻生活之后出现一方丧失相应性能力的情况下,夫妻间的伦理道德约束义务高于该义务。

  总之,两个人之间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之一就是共同生活,互相照顾,缔造幸福,同时以家庭为单元还可以提高应对社会不幸事件的能力,因此,维持如同本案的家庭的稳定性可能是法院考虑的社会现实因素。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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