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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16日 09:31 来源:半月谈 参与互动(0)
新消法被指监管力度不足消费者维权困境仍难解(2)

  骚扰电话不止 信息安全监管机制仍需完善

  曾经热闹非凡的短信营销,如今大大降温了。诸多社会商家原先对短信营销挥洒自如,眼下也畏首畏尾。之所以出现这类情形,主要是因为新消法的出台,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重点保护已让商家“如履薄冰”、“心惊胆战”。

  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承担的责任,有违法所得的要处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严规戒律,让近年被许多人诟病为“骚扰短信”、“欺诈短信”的短信营销,让曾反复靠强调行业自律却收效不大的短信营销,一时间得到有效控制。在新消法面前,提供短信发送平台的运营商也和实施短信营销的商家一样受到相关制约。部分商家放弃短信营销的现象,商家的营销方式正待“新陈代谢”,因为遍地撒网式的短信营销不太灵光了。

  不过,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形势并非一片大好。新消法实施后,消费者信息泄露的现象并未就此止步,新消法对其监管目前还显得力不从心。

  房子还没到手,就不断有装修公司打电话推销,这让市民马先生不胜其烦。“现在电话一会儿一响,又不敢关机,怕错过重要电话。”马先生告诉记者,他家的新房子预计要到5月份才能交钥匙,可是现在,他每天都会接到四五家装修公司的电话。不仅装修公司,家具卖场的电话也不断进行“骚扰”,而且对方对他的个人信息十分了解。

  3月22日,距新消法实施仅一周,携程旅行网“漏洞门”事件曝光。携程在舆论的风口浪尖徘徊了多日。尽管携程及时发出声明保证“不再保存用户的CVV信息”,但此事影响可谓深远。

  据杨红灿介绍,新消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同时,在经营者义务中,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要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对于消费者来说,最重要的是法规落地的可操作性。”河南大学信息传播学讲师马淑梅认为,一方面,条款并没有具体到消费者如何追溯泄露信息的源头、如何界定信息交易、违法的尺度如何衡量;另一方面,该条款之后并未附带违法惩戒条例,所以力度仍然有限。

  中消协秘书长常宇分析认为,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后果往往难以用金钱衡量,损失赔偿计算困难。个人信息保护不是一部法律、一个部门就能解决的,还需要各行业、各领域根据新消法的基本原则,出台更加细化的规定,完善信息安全监管机制,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追责标准,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维护权益。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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