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就《海船船员职业保障规定》征意见
中新网9月12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为维护海船船员的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职业保障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职业保障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海船船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国际航行海船和200总吨及以上的国内航行海船上工作的海船船员(以下简称海员)的职业保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员职业保障,系指海船船员的劳动合同保障、社会保险保障、工资报酬保障、健康安全保障、休息休假保障以及遣返保障等。
在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仅在港区和遮蔽水域作业船舶上工作的海员的职业保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员职业保障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对全国海员职业保障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海员职业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海员劳动合同和上船协议
第四条 海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海员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船东不得安排在船见习或者实习的未成年海员从事夜间工作和有可能危及健康或安全的工作,但是根据船上见习或者实习要求开展的夜航训练除外。
第六条 海员上船工作,船东或者其代表应当与海员订立上船协议。
上船协议文本的复印件应当随船备查。国际航行的船舶还应当备有上船协议的中英文文本和适用的集体合同中英文文本。
第七条 上船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海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或年龄及出生地;
(二) 船东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三) 签署的地点及日期;
(四) 海员在船将担任的职务;
(五) 海员的工资总额及构成,包括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计算公式等;
(六) 带薪年假的天数,包括计算公式;
(七) 上船协议的期限及终止条件;
(八) 船东提供给海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九) 船舶配员服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中涉及海员利益的所有条款;
(十) 发生紧急情况时船东对海员的安置责任;
(十一) 船东对海员在船工作期间的管理和保护责任;
(十二) 遣返的权利;
(十三) 违约责任;
(十四) 适用的集体合同;
(十五) 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八条 船东或其代表与海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上船协议。
解除上船协议的,应当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九条 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第十条 海员用人单位、船东应当将海员劳动合同和上船协议签订方的名称、协议期限、服务的船名等信息报当地直属海事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