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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专家称中央巡视组非“钦差大臣” 不宜苛刻问责(4)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6月18日 13:25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谁来监督巡视组

  建立健全巡视问责体系是推进巡视改革的必要内容

  巡视组是监督别人的,谁来监督巡视组?在庄德水看来,“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确是一个现实难题。对此,他的建议是:“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巡视组工作人员要自觉保持廉洁性,与被巡视单位之间切断不正当的利益关系,这是‘打铁还须自身硬’的应有之义;二要引入社会公众第三方监督机制,让社会公众知晓巡视的过程和情况,参与评价巡视组的工作绩效。”

  与此同时,庄德水还主张通过建立健全巡视问责体系来加强巡视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巡视问责体系是推进巡视改革的必要内容。巡视权力说到底是一种公共委托权力,它必须对社会公共意志负责,承担起相应的公共责任。巡视权力的授予、行使、制约和终止等每一个环节都应符合公共利益要求。巡视问责的核心应该是绩效问责,让巡视组工作人员树立绩效观念,明确责权利效之间的关系,避免产生‘只巡不视、只视不查、只查不报’等问题。”

  毛昭晖则认为,巡视组到地方巡视的过程,其自身也是一个接受监督的过程。“一方面,派出的巡视组要接受上级领导机关——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另一方面,也要接受被巡视驻地干部和群众的监督。此外,本次中央巡视采取组长一次一授权的方式,也可以有效防止权力滥用,有利于保证巡视结果的客观合理性。”

  毛昭晖认为,不宜建立过于苛刻的巡视问责体系。“巡视组并不是‘钦差大臣’,没有办案权,不易出现一般意义上的假公济私、滥用职权等问题,如果建立过于苛刻的巡视问责体系,容易束缚巡视工作人员的手脚。”

  “当然,巡视组有信息选择、信息筛选的自主权,有权力就有责任,对此,《条例》已通过专章对巡视组和巡视工作人员的职责进行明确,并对巡视组和巡视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了相关规定。”毛昭晖介绍说。

  记者查阅《条例》后发现,该《条例》已对巡视组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此外,对于巡视工作人员“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等四种违纪违法情形,《条例》规定,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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