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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湖南新化第一高楼拥有2份批文 均为政府发出(2) 查看下一页

2013年10月23日 09:03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简化审批程序”?

  8月19日,对伪造公文问题,新化县发改局通过网络向业主作了详细解答。

  首先,发改局确认了两份“新发改[2006]99号文”都是真实的,都由他们发出,不存在伪造。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他们工作上存在“疏忽和不妥”。

  新化县发改局负责人确认,2006年发改局根据当时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和要求,对辉映江岸小区建设项目进行了备案,文号为“新发改[2006]99号文”。批复几个月后,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了变化。一是项目法人在工商局的登记变了;二是根据县大规委的会议和规划局的总平面图设计,辉映江岸的建设规模发生了调整。总建筑面积调整为204180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也由166350平方米,调整为184280平方米。

  当收到开发商提出的对批文内容进行调整、增加建筑面积的申请时,发改局秉着“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手续”的原则,迅速为开发商提供了服务。

  在答复业主的函件中,发改局特别强调了当时的背景。辉映江岸项目是县重点招商引资的项目,县委、县政府多次开会强调对这个企业要“简化办事程序”。因为这个楼盘对于新化这个城市整体建设落后的国家级贫困县意义重大。

  记者查核了2006年12月28日新化县大规委召开的2006年第四次规委会议的决定,发现其中提到关于增加建筑面积的内容只有一条——高层建筑的问题,此外其他有关容积率等技术指标一律不在其内。

  新化县发改局有关人员承认,这是为了“简单省事”。在对新发改99号文进行修改后,发改局并没有重新发文,新编文号,而是继续用了原来的文号。“重新发文需要找局长签字,有时局长不在家。从简化程序考虑,就只在原文上修改了。”新化县发改局副局长胡佳林说。

  同时,由于发改局工作的“不够细”,在文件存入档案馆时,没有对文件底稿进行修改也没有对新资料归档。而且,已经发到国土、建设等部门的原批准文件也没有收回。

  这样,就出现了业主们说的“文号相同,内容不同”的文件。

  发改局据此向业主道歉。他们否认“伪造红头文件”之说。

  10月14日上午,胡佳林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份文件只是一份备案文件,对开发商不具有约束力。“不管我们批多少面积,开发商也不一定会按我们的批文去办”。

  他认为,具体如何开发建设,重要的是规划局的安排。“开发商要规划许可证,需要我们的批文,但规划局把我们的文件摆在什么位置,我们也不知道。”

  记者希望找到当时经办第二份新发改99号文的相关人员,了解情况,胡佳林的说法是,原来的局长调走了。而现在他们也查不到当时的经办和签发人员。

  于是,一个增加小区2万多平方米建筑面积、涉及亿元利益的批文就这样出台了。

  标准之惑

  8月21日,新化县规划局对于县长信箱中转来的“县政府部门伪造公文,违规许可”的投诉作了回应。

  县规划局承认对辉映江岸小区的规划有多次调整,但否认有两份“新发改99号文”。

  10月14日下午,多位接受采访的县规划局人士表示,发改委的立项文件很重要,因为这是一个“大项目”,必须要作为依据。他们的档案里只有那份总建筑面积为204180平方米的批文。因此,不存在开发商有“增加建筑面积”的情况。

  辉映江岸小区共规划9栋33层点式住宅。小区规划净用地面积38091平方米,建筑密度19.6%,容积率5.04,绿地率35.6%。新化县规划局总工刘卫安介绍,辉映江岸的这三项指标,在新化楼盘中都是非常好的。在新化,很多小区的容积率达到了7以上,建筑密度也超过了20%。当年这个小区是新化最好的楼盘,现在还是新化小区环境最好的楼盘。

  而这些却得不到业主们的认同。

  周女士等人称,他们查询建设部2002年颁发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发现,像他们小区这样的“组团级”住宅用地最高不能超过总用地面积的80%,住宅面积净密度不得高于3.5。据此计算,小区的住宅面积最多只能为107248平方米。而目前小区的一二期工程已经建成6栋,总面积112759平方米,已经超标。今后不得再进行住宅开发,而只能进行车库等非住宅面积的建设。

  新化县规划局副局长周良、总工刘卫安等明确表示,住宅面积净密度非强制性规定,他们业内公认的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

  业主们提出,根据娄底市整体规划文件,新化县的居住区容积率应为1.5~4.0。对此,县规划局的周清华解释说,该要求是指整体的容积率,就一个小区来说,其规划容积率完全可以定为5~7,只要该规划区域整体能达到平衡即可。

  长沙市规划设计院副院长谭春华说,容积率、绿化率、建筑密度这些规划指标,确实可以根据各种情况进行调整,这属于规划局的自由裁量范围。而可以在技术指标上对开发商进行最强有力制约的,是与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具体约定。任何调整都不能超过合同约定。

  记者在新化县国土局查到了辉映江岸南地块的土地出让合同,令人吃惊的是,该合同“建筑容积率”一栏上赫然写着,“大于等于4.48”。

  新化县规划局综合技术股股长周清华说:“这应该是个笔误,当地还曾发生过同类的事情。一般建筑容积率都要写小于等于多少。如果开发商要钻空子,确实对政府很不利。”

  她进一步解释,当时土地出让合同上的容积率等多没有经过规划局事先审定,因此在规划过程阶段只有参考意义。而现在对土地出让已经有严格要求,规划部门会在之前审定容积率等各类指标,一经确定后很难变动,否则就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但这一说法遭到了业主们的质疑。他们举例说,规划部门说的严肃性其实经不起考验——在该小区北面一块5336平方米的土地同样被重庆仁师公司拿到,规划的容积率为8.35,并通过了县大规委的审查。而去年9月~10月公示时,容积率调整到了7.7。实际上,国土局对该地块的出让公告明确规定,容积率应小于等于5.5。

  “这种自相矛盾的事情看得太多了,他们的指标变幻莫测,比农贸市场上的菜价变得还快。”一位业主说。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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