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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揭秘最高检反贪总局成立过程 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经验(2) 查看下一页

2013年11月11日 14:48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参与互动(0)

  国家反贪机构:逐渐完善

  反贪污贿赂工作加强的背后,是过去30多年来国家反贪污贿赂机构(以下简称“反贪机构”)建设的不断完善。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以立法形式将贪污贿赂规定为犯罪。随后,1989年最高检经济检察厅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厅。

  正是在这一年10月25日,时任最高检检察长刘复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检察机关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情况的报告》。

  当时的背景很明显:腐败开始蔓延。

  罗辑回忆,“我国腐败的蔓延几乎与改革开放同步。我国开始尝试市场经济时,存在权钱交易,有可钻的空子。比如,一个汽车的指标可以卖两万多元。同样的钢材,政府批的指标或者计划内的价格,与计划外的价格差别很大,存在价格‘双轨’现象。”

  刘复之作的报告显示,自当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全国有18030名犯罪分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其中县处级干部401人,司局级干部14人。令人吃惊的是,时任铁道部副部长罗云光主动忏悔,被查出收取贿赂价值4000余元。

  同一时间,中国首个反贪局在广东省检察院成立。1989年5月,肖扬以代表团副团长的身份随同刘复之检察长出国访问,在访问途中,刘复之向肖扬反复强调,光有制度是不行的,还必须有有效的机构,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搞反贪污、受贿。建议肖扬在广东先试验一下,成立一个专门反贪腐的机构。

  出访回国后,肖扬即召开党组会议,详谈了这一指示,提出建立“有权威、手段齐全、装备精良、反应灵敏的反贪污贿赂机构”,建立“高质量、高效率的侦查队伍”这一初步构想。

  罗辑说,“虽然反贪局的成立是从广东开始的,但从一开始就是最高检直接指导,并到香港考察了廉政公署的经验。当时的考虑就是我们国家的反腐机构应当更加高效专业。”

  很快,在当年8月18日,共和国第一个反贪局———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受贿工作局正式成立。自此,反贪污贿赂工作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各地陆续建立起反贪局。

  而在中央层面,反腐败工作力度也被提到一个新的高度。罗辑至今还记得,“到上世纪90年代初当时腐败形式逐渐高发,中央领导同志提出‘搞一场不是运动的运动’,这项工作由时任监察部长尉健行等四人负责,当时最高检检察长是张思卿是成员之一。”

  自1991年4月,罗辑从郑州市检察长任上调到最高检,“五一”之后就开始列席这四人小组召开的会议,并随张思卿到贵州、广西等地调研反腐败工作。

  随着陈希同、王宝森案的查处,最高检反贪总局的成立也被提上日程。时任最高检贪污贿赂检察厅厅长的罗辑受命组建这个机构,并参与或带领考察团到韩国、日本等地考察。

  最为重要的仍然是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经验。罗辑说,“香港之前的腐败非常严重,在廉政公署成立后很短时间内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地区,这个经验我们非常看重。”

  为了体现对反贪工作的重视,张思卿亲自确定反贪总局的牌子比最高检的牌子短五公分。罗辑说,“我当时都没敢考虑这个事,汇报的时候张思卿同志亲自定的。”

  不过反贪总局的牌子在高检院大门口并没有挂多久,在反贪总局成立几年之后这块牌子被悄然取下。外界一度多有猜测,罗辑回忆说,原因非常有意思,“当时有旅行社的车总是经过最高检大院门口,导游总是介绍,这是我们国家的反贪总局,最高检也在这里办公,考虑到容易引起误会,最后只好把牌子取消。”

  1995年,最高检反贪总局正式成立,并在此后的反贪污贿赂工作中发挥出优势来。“反贪总局成立前后几年,部以上高级干部立案60多起,平均每年达到15起左右。”而当时,反贪总局的编制不过60人。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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