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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制度陆续破冰 水污染索赔望有章可循(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6月01日 08:53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与云南铬渣污染案有所进展相比,旷日持久的康菲漏油事件的赔偿和维权行动却举步维艰。

  据悉,今年1月底,农业部、中海油、康菲三家就渤海湾康菲石油泄漏事故已经协商达成10亿元赔款协议,但受害渔民至今仍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山东烟台受害渔民更不在赔偿范围内,即便在赔偿范围之内的辽宁和河北的渔民,能得到多少赔偿仍是悬而未决的事情。

  从目前来看,公益诉讼虽然在曲靖一案中局部破冰,但要真正推广,前景仍如迷雾。对于处理类似的水污染赔偿问题,该公益组织负责人建议现阶段除了公益诉讼,还应采用多元化的如舆论压力、公益组织实地调查、媒体报道等手段,共同促进问题的解决。

  新政

  船舶油污损害试水模新式

  基金欲弥补赔偿能力不足

  无独有偶,除了法制上的公益诉讼,在行政体制上,近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出炉,则是国内首次以基金的方式,尝试在船舶油污这一具体方面破解水污染赔偿难的问题。

  专家指出,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与我国江海水域多次发生船损、油漏事件有相当关系。这也是相对细化和完善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制度,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对于暂时无法认定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人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先行给予赔偿或者补偿,一旦确定污染损害责任人时,再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赔偿,赔偿金按有关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对此,有海事部门人员如此评价,从经济角度看,基金的设立未来可帮助避免航运公司的破产,一旦船在海上发生石油泄漏,环境损害往往导致天文数字的赔偿,但加害方对受害方的赔偿能力可能有限,这时候就可以由这种基金进行第二层次的赔偿。

  《办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

  从《办法》中得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将由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专款专用。

  另外,对船舶油污事故的赔偿或补偿金额有明确的规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但财政部可以依据船舶油污事故赔偿需求、累积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规模等因素,会同交通运输部调整基金赔偿限额。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表示,自康菲漏油事件后,国家和公众对海洋污染日益重视。本办法出台有利于维护海洋环境,但同时会增加货主的负担。该公益组织负责人认为,《办法》对赔偿问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对于《办法》来讲,基金的来源是最重要的,是不是强制执行、如何实施、能否真正贯彻下去,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探析

  先行效应值得期待

  两制度理念有相通之处

  制度局部破冰为解决“水污染索赔难”注入新活力,虽然其长远影响还有待观察,但先行试水引起的关注和示范效应,还是得到了不少专家的认同。

  著名环保律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游成龙认为,云南省曲靖市法院对该案的受理,可看作是对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破冰的信号。对油污损害基金的创新,中山大学地球环境与地球资源研究中心主任周永章也对此举表示赞成,船舶油污的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在实践中可以不断完善修改,为其他水污染主体造成的赔偿问题提供一个借鉴的范本,“当它成熟之后,就可以慢慢推广到水污染的其他领域,毕竟从长远来看,中国的水污染赔偿制度才刚刚起步。”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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