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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昆明垃圾费水费捆绑收"满月" 城管回应热点问题(3)

2012年08月02日 15:10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为你服务·

    ●总表用户这样交费:

  使用总表的老小区,无物管公司管理或破产改制企业无管理单位的,由城管部门按照使用总表的户数核定应该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比如一个总表下有10户人家,就每月收取100元,这笔费用由负责缴纳税费的人员集中收取后在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

  ●收费标准:

  1.城(镇)居民10元/户·月;流动人口2.5元/人·月。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人·月或180元/吨。

  3.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日产垃圾量1吨(含1吨)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吨;日产垃圾量低于0.1吨的,按垃圾日产生量固定征收;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每月30元;日产垃圾量0.005~0.01吨(含0.01吨),每月60元;日产垃圾量0.01~0.05吨(含0.05吨),每月120元;日产垃圾量0.05~0.099吨(含0.099吨),每月180元。

  4.商铺0.75元/月·平方米;餐饮业1.5元/月·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

  5.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5元/户·月缴纳。

  ·加大执法·

  不缴垃圾处理费 单位最高罚3万

  对于此前出现的部分物管不负责清运小区内生活垃圾、导致垃圾堆积,或者不退还住户多收的垃圾处理费等问题,城管部门将在近期举行会议,专题研究如何彻底解决部分小区垃圾清运的问题。同时将开始着手对一些抵制新政策不缴费、不退还、不清理等现象,进行执法监督。根据相关规定,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缴,并实施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于拒交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物管或单位,城管部门将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这类问题集中,还将进行专项整治。

  ·新闻延伸·

  各县区也将推行捆绑收费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卫处副处长王治国表示,在此次新的收费政策实施过程中,环境卫生的监管、清运、处理等环节都由专门的部门、企业负责,实行裁判和运动员分开,其职责明确。这一做法是借鉴了其他城市的做法,他透露:昆明市下一步将组建区(县)级环卫部门,与区级城管分开,统一于市城管局下。也就是说,下一步这种捆绑收费的新政策也将在各县区推行。(陈洁)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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