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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法眼看雾霾:霾散去,人还忧(3)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2月06日 10:45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发展思路的片面、管理能力的欠缺、政府执法的缺陷,是雾霾天气的重要原因  

  “出了一个问题,提出一个方案,制定一部法规,固然是可以的,但这种应急式管理往往难以长期奏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吕忠梅说,雾霾天气,是多年累积的恶果。对此,上至国家层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下至各地方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办法、沙尘防治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则制度,均已建立。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自实施以来,已启动三次修订,针对大气污染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了比较好的回应。

  “因此,污染的日趋严重,不是因为没有法律法规,而是在于缺乏有效的执行。”吕忠梅继续说道,比如,对于跨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我国早已建立6个区域性督察中心,但该监督机制并没有发挥实质性作用。

  “执法缺陷,来源于片面的发展思路。”吕忠梅指出,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仍然坚持以GDP为导向的“一边倒”发展模式,在一些工程建设上,总是坚持“环境保护让位于经济发展”,使得相关执法部门、环保部门变成了“污染保护部门”。

  执法缺陷,还来源于政府管理能力的欠缺。“每个城市都有一定的承载力,如果超过了承载限度,难免会恶性发展,这就要求政府有良好的预先规划能力。”王灿发说,如今,交通拥堵之后才有“汽车限行”;大气污染之后才有“禁放烟花”;雾霾天气才重视“节能减排”。

  “同时,应从法律上赋予政府紧急命令权。”王灿发说,当气象预测到雾霾天气、或已经出现雾霾天气,并且将给百姓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危害时,政府可以发布紧急命令,要求重污染企业、大货车停工。

  环境保护,人人有责。专家认为,大家都应该从自身做起,培养环境友好的生活习惯,减少浪费,绿色出行,简单生活。“同时,我们应充分利用新民诉法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实现对排污主体、执法主体的监督和制约,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周珂说。

  雾霾下的法治管理

  本报记者 徐 隽

  应对雾霾天气,政府是主力。一系列应对措施的背后,哪些具有法律依据?哪些存有遗憾瑕疵?如何采纳公众的意见建议?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

  雾霾天公车停驶、企业停产有法律依据

  为应对今年连续出现的雾霾天气,北京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如部分公车停驶、企业停产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等措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锦光说,遗憾的是,北京市的应对措施没有援引该法,也没有将该法作为法律依据,这一做法是欠妥当的。

  此外,胡锦光指出,从城市依法管理的角度看,遭遇雾霾天气时,政府有义务采取免费派发口罩、及时发布污染信息等有效措施,将雾霾天气对百姓生活的影响控制到最小程度。

  排污企业是去是留,需区别对待

  一些网民提出,对不符合环保要求、城市发展规划、能源结构的企业,政府应强制搬迁。

  胡锦光认为应该分类对待:

  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政府不能采取强制搬迁的措施,而应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首先要求限期整改,如果不能达到法定标准,则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的措施;

  对于不符合规划的企业,由于城市发展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则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强制搬迁;

  对于不符合能源结构调整的企业,由于政府关于能源结构调整的文件只具有指导意义,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采取强制搬迁或者停止生产的措施,而应更多地采用经济手段,提高环境准入资格,引导这些企业转型甚至关停。

  禁燃烟花爆竹,需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社会建议,胡锦光认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应事先做好三项工作:在全市范围充分征求市民意见,在此基础上再判断是否需要明确规定为禁止燃放;如果最终选择禁止燃放,政府能否采取替代方法或者允许市民采取替代方法,营造春节的喜庆气氛;同时,对其他严重影响空气质量的污染源同样也要采取有效措施,如限制机动车特别是限制公车数量和出行、关闭不达标的污染企业等,以缓解市民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而可能产生的不满情绪。

  地方环保规定能否严于国家标准

  应对雾霾,有些地方的举措严于国家立法,这是否合法?对此,胡锦光说:“如果已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不同的规定,只能对其具体化。如果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严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是无效的。同时,某些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可能会严于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但这些行业标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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