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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各方期盼,新环保法一路走来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4月30日 16:12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记者王玮

  顺国情民意,环保法首修

  最大变化,增设“监督检查”一章

  一审

  时间:2012年8月

  法条:47条

  与现行法相比,增设第五章“监督检查”,目的是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落实政府责任

  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将第二章改为“环境管理”

  首次规定科学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

  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1979年开始试行、1989年正式通过实施……2012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首次审议。

  与现行法相比,一审稿最大变化是将原环保法关于政府责任的一条原则性规定,扩展为“监督检查”一章,并规定公民有权向有关政府和部门申请公开环境信息。

  时任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谈到这一修改时说,落实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是历年代表议案中突出关注的问题。近些年,涉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人员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和不作为的监督缺乏法律规定是现行相关法律的共性问题。因此草案扩展增加“监督检查”一章,目的是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落实政府责任。

  据介绍,本次条文修改是“针对部分重点内容”的“阶段性修改”。内容主要有4个方面:修改总则,体现新时期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保护改善我国环境质量;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制度。

  谈及为何修改环保法,汪光焘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称“这是代表议案建议连续多年提出的意见,也是对现行环保法和相关法律评估的结果。”

  他说,因为有关环境保护主要法律制度,环保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在衔接上存在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一是与各单项污染防治法不一致的制度措施需要尽快统一;二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些制度设置需要及时修改;三是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行政责任和问责制度需要补充进来。

  诞生于计划经济年代的环保法,早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据统计,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保法的议案78件。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环保法修正案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一个月内,共收到9572位网民的11748条意见。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一审稿公布后,几乎遭到了环保界主流声音的一致抨击。

  9月26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提交了一份专家联名意见书。这份意见书的签署者汇集了马骧聪、汪劲、王灿发、王树义、吕忠梅等12名国内环境法学界知名学者。这些平时治学严谨的学者,集体表达了“失望”。

  多家环保NGO也以各种形式表示反对,其主要说法是一审稿大大落后于当前环境形势,有限的修改无实质意义,例如事关环境根本问题的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生态损害赔偿等均未涉及。

  11月,环境保护部在其官网上挂出3500余字的长文,提出多达34条修改意见,引来媒体热议。

  恰逢人大换届,修法体现生态文明理念

  最大变化,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写入草案

  二审

  时间:2013年6月

  法条:59条

  与一审稿相比,将第五章改为“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修法理念发生重大变化,体现为总则提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体现全社会共同参与理念,将保护环境义务细化为政府、企业、公民三方

  首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入“按日计罚”制度

  2013年6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修法期间,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召开,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高度,明确提出五位一体的战略部署。

  草案二审稿根据党的十八大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从定位、基本制度及主要内容等方面对二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是修改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增加“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

  二是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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