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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回应各方期盼,新环保法一路走来(4)

2014年04月30日 16:12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委员们一致认为,修订草案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回应了社会的呼声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定位准确、思路清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法律的通过,对促进我国经济转型、环境保护,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将起到重要作用。

  环保法大事记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1989年,正式实施

  2011年,《环境保护法》正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修法计划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一审

  8月31日~9月30日,草案第一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3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审

  7月19日~8月18日,草案第二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三审

  20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四审

  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环境公益诉讼

  主体不断拓宽

  一审:没有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二审: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

  第四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审:全国性社会组织

  第五十三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审:社会组织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谋取经济利益。

  按日计罚

  从无到有从粗到细

  一审:未列入

  二审: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审:没有变化

  四审: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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