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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回应各方期盼,新环保法一路走来(3)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4月30日 16:12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环保部门可查封扣押排污设备。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

  进一步明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13年4月举行的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提出要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明确了生态补偿机制的主要方式。增加规定: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鼓励和引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对土壤环保问题作出原则规定。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当前,土壤污染已经成为环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有关方面正在加紧研究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本法作为规定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的法律,应当对土壤环境保护问题作出原则规定。

  环评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应担责。增加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严重失实,对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环保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增加对单位主管人员人身处罚、国家机关应使用节能节水产品等。

  三审稿没有再次向社会公布,也没有表决。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对记者说,通常一部法律三审通过了就可以付诸表决。但是环保法修订又增加了审议,就是为了更好地吸纳社会才智、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更好地反映社会关切。希望能够切实制定出一部高质量、管用的新环保法。

  凝聚最大共识,高票通过

  最大变化,从“污染防治法”到“生态环境保护法”

  四审

  时间:2014年4月

  法条:70条

  与三审稿相比,草案进一步调整立法目的,将总则第五条“污染者担责”改为“损害担责”

  为提高公民环境意识,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制度

  首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明确环境监察机构法律地位、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4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环保法的修订,主要包括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对雾霾等大气污染的治理和应对;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行政强制措施;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衔接;完善区域限批制度;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对相关举报人的保护;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加大环境违法责任等12个方面。

  长期以来,诞生于计划经济体制、已经实施25年的环保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和新理念明显不相适宜,存在诸多根本性问题。

  同时,长期单纯追求GDP增速的粗放发展模式,导致我国环境形势日益严峻,能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成了人民群众的期盼。近些年,从厦门、大连、四川什邡、江苏启东、浙江宁波到广东茂名,先后爆发的“涉环保群体性事件”告诉我们,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民生问题。

  党十八大提出“美丽中国、永续发展”的概念,并首次将生态文明写入党章。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成为重要议题之一。

  在此背景下,如何从立法层面缓解公众的环境恐惧,平衡公众诉求与经济发展关系,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路,已成为中国发展改革的重要命题。“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环保法修订自然受到多方关注。

  据了解,修订后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与健康监测及影响评价、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还就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与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法律条文也从最初的47条增加到70条。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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