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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券商热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3)

2013年12月02日 14:04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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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

  改革预期落地 市场红利可期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了“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为中国证券市场指明了发展方向,有望成为近期中国证券市场最大的一笔政策红利,深受市场各方的认同和期盼。本次《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颁布,正是在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秉承市场化、法制化的改革精神,将改革预期落地为改革措施,将制度红利实现为市场红利;以市场化、法制化为导向的注册制改革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一、新股发行法制化程度进一步提升

  1.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强化有关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意见》强调了信息披露的完备性、及时性和重要性,并从明确职责、完善标准,加强对有关责任主体约束力度,加强监督、强化监管、加重处罚力度等几个方面强化了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责任。

  2.提前预披露时间,提高申报材料的质量要求;提高对招股说明书的质量要求。对于那些企图通过财务造假上市的发行人以及中介机构来说,具有较大的威慑力。

  3.明确审核流程,加大执法力度。《意见》明确了审核时间,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在注册制下,证监会的职责将发生根本性变化,审查重点将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转移到信息披露和合规性上来,事后监管和执法力度会更加严格。

  相信随着以上措施的逐步落实,市场法制化程度将大幅提升,申报、审核、披露等各个环节将更加规范,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将更加明确,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二、新股发行市场化特征进一步明确

  1.发行节奏市场化。《意见》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由6个月放宽至12个月,允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更加灵活地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协商选择新股发行时机,因此未来新股发行的节奏将更大程度由市场需求决定。

  2.定价方式市场化。首先,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其次,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促使主承销商平衡买卖双方利益。第三,引入老股转让机制,允许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老股转让与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报价形成有效博弈。改革后的定价方式将促使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更市场化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3.约束机制市场化。改革后,监管部门和发审委只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改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不对价格形成管控,而是通过提前披露相关信息、加强社会监督等形式,促使新股发行定价中监管部门、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归位尽责。

  价格是市场配置资源最重要的手段,只有市场博弈所产生的价格才能真实的反映出资源的稀缺程度,实现最优配置。本次《意见》中所提出的发行、定价等环节的市场化改革措施,正是切中要害,还原真实的价格信号,实现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具有重大的制度建设意义。

  三、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

  1.提高信息披露质量。2.促进公平定价。3.调整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增加市值配售。4.强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

  机会公平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精神,也是市场经济能够释放巨大活力的根本推动力。只有建立起公平的游戏规则,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使市场各方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博弈,才能实现机会公平,才能将市场各方的积极性统一到长期、健康发展的轨道上来。《意见》中所提出的强化监管、加强事后问责和投资者赔偿等制度,为营造一个良好的公平制度环境保驾护航。

  总之,《意见》中所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切中要害,通过制度建设,强化诚信与法制,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为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还原价格信号,真正赋予市场资源配置的权利。相信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逐步落实,中国将迎来一个更加公平、更加有效的证券市场!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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