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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2012年文化市场十大案件:网络与侵权均占五成(2)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1月17日 15:5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三、上海颠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通过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从事《手机三国》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活动并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案

  2012年2月,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某手机网站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上网运营手机网络游戏《手机三国》一款,供用户浏览并下载至Android系统手机等移动终端后使用,并通过向用户发行、销售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锦囊”的方式获得违法收入。当事人2011年5月至2012年1月经营手机网络游戏《手机三国》,下载使用用户约20万人,每日瞬间接入IP用户约10000人。另查,当事人在游戏内设置了网络游戏道具“聚宝盆”,诱导网络游戏用户购买、投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锦囊”后,以随机抽取的偶然方式获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以及网络游戏道具和服务。

  当事人被总队查处后,经法规宣传教育,立即主动整改,积极申办合法的运营资质,立即停止了以随机抽取的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投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总队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并作出了罚没款人民币100518.5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件的查处,在行业内起到较大的警示作用,对于规范手机等移动网络游戏市场秩序、整治移动网络游戏市场违规行为,维护网络游戏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优秀移动网络游戏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移动网络游戏市场健康繁荣发展起到了典型示范作用。

  四、“2.12”李某某等盗掘元坝系列古墓葬案

  2012年2月10日,广元市文化局接到国家文物出境四川鉴定站的电话通知,要求该局对元坝区紫云乡三清村古墓被盗相关情况进行核实。2月13日,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赶赴现场调查,初步认定为古墓盗窃案。2月14日,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牵头市文物管理局、元坝区公安分局等部门专案组,制定了案件侦破和调查方案。在侦破案件的6个多月时间里,出动办案人员680余人次,远赴成都、广州、浙江、山西、重庆等地追缴赃物,行程25000余公里,成功摧毁一个遍布四川广元、成都、绵阳、巴中、南充、内江、乐山市、凉山州等地的文物犯罪团伙,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17人,追缴涉案文物60余件、查获作案车辆4辆,作案工具若干。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对盗掘古墓葬供认不讳。2012年7月9日,元坝区公安分局将该团伙以李文先为首的17名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元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该案16名犯罪分子被分别判处1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该案涉案数额多达320余万元,16人被判处1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是文化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被盗古墓葬文物、破获盗掘古墓葬的重大案例,中央电视台第一频道的《今日说法》栏目和第十二频道的《天网恢恢》栏目都分别对该案进行了专题报道。

  五、黄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案

  2012年8月1日,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黄泉福大师向泉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举报,称龙祥木雕工艺厂经营者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复制、生产并销售举报人创作的木雕作品。

  2012年8月6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当地公安干警对龙祥木雕工艺厂进行检查,在该工艺厂展厅现场发现涉嫌侵犯黄泉福著作权的木雕工艺品6件,其中《皆大欢喜》48公分成品1件,《送宝》38公分毛胚3件,《送宝》81公分成品1件,《祝福》68公分毛胚1件。执法人员当场抽样取证,开具现场检查笔录,对以上现场检查情况均摄像取证。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证实黄某某是依据网上的图片制作了侵权作品。

  9月7日,执法支队将黄某某的制作的“送宝”等6件木雕作品送福建省版权局认定。9月10日,福建省版权局作出认定意见:“执法支队对黄某某抽样取证的6件涉案物品与‘黄泉福作品’在外观造型、人物的神情、气质、姿态、线条、丝线的方向、服装的纹饰等均完全一致,为‘黄泉福作品’的复制品。认定‘被认定作品’为侵权产品。”

  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黄某某作出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6件复制品(价值3万元),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5.16”谭某某等侵犯音像制品著作权和贩卖淫秽音像制品牟利案

  2012年3月,贵阳市南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队员在对贵州电脑城的检查中收缴了5000余张盗版光碟和部分淫秽光碟,有人举报称这些盗版光碟及淫秽光碟均来自位于遵义路286号的红芸音像制品店。

  5月16日,南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联合南明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对该店面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62万余张盗版光碟,还有部分涉嫌淫秽光碟(经现场初步清算大约2000余张)。该店内的工作人员乐某某等3人,由公安机关带走调查,其法人谭某某在逃。经鉴定,南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送样的2116种音像制品均为非法音像制品,涉案淫秽光碟121种,共计1808张。

  10月30日,该案在南明区法院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某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贩卖盗版音像制品数量极大,贩卖淫秽光碟达121种、共计1808张,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乐某某系该店收银员,明知被告人谭某某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仍然予以协助,并参与贩卖。被告人谭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5千元;被告人乐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2千元。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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