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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企业劳务派遣泛滥现象普遍 劳务工面临同工不同酬(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7月06日 03:30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劳务派遣用工突破法律界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调查中记者发现,很多有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都突破了这“三性”的界限,劳务派遣的工种大多是主营业务、行业基础性业务。

  记者调查发现,石化行业、钢铁行业、电力行业等一线主要业务的劳动者大多数都是劳务派遣工。唐山市总工会抽查的16家企业中,除3家医院保安、清洁工为辅助工用工外,其余13家的劳务派遣工均为主业工种。

  重庆某建筑企业农民工庞克华打工快10年了,2008年开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又在公司安排下与一家劳务企业签订派遣合同,依然是在同一个公司,干同一份工作“我在国企干了十年,做的都是建筑工,但是一直都是临时工,比正式的建筑工待遇差远了。”庞克华说。

  湖北省总工会去年对部分企业做的调查也显示,当前的劳务派遣的岗位和工种大多都不符合“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要求,相反多数都是主要业务、基础业务,并且岗位和工种都要求长期性和稳定性。

  记者调查还发现,不少企业都是“积极主动地进行劳务派遣”,这种主动性主要表现在企业突破法律界限,钻政策漏洞,千方百计选择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来解决一线业务的用工。

  根据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机构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但是在调查中,不少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自己成立劳务派遣公司,将用人和管人形式上分开,与《劳动合同法》相违背。

  记者调查中发现,部分钢铁、石化等大型国企都有自己的劳务派遣公司。这些公司在工商注册中基本上都回避了“劳务派遣”业务,而登记为“就业咨询”“人才信息”“职业指导”“人才培训”等内容,实际上这些公司主要业务之一就是为上级公司招聘劳务派遣工。

  湖北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调研员王臻良说,大型国企的这种做法,实际打了政策“擦边球”,既可以规避人力市场的监管,又达到了方便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目的。

  记者调查中还发现,用人单位通过让工人与不同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变相延长劳务派遣时间,规避法律监管,让长期为其工作的劳务工维持身份不变。

  然而,现有《劳动合同法》规定,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连续签订两个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要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就是转为正式工。

  在湖北省人社厅与工商局去年联合做的一项调查中,4787家用人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其中绝大多数协议期限在2年以下,少数签订了2年以上的劳务派遣协议。武汉起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责劳务派遣的饶猛告诉记者:“2年以下的协议主要是企业要求的,大多是一年一签。”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一些垄断性行业和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将原来的正式工解雇后再转成派遣工,有的企业实行“反向派遣”,自己招聘工人后,把档案交给派遣公司办理派遣用工手续,而派遣公司从中收取服务费,但是“只见名不见人”。饶猛说,劳务派遣公司最喜欢这种方式,因为不废丝毫麻烦,就可以收到服务费。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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