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一页 陈光中谈念斌案:精神受胁迫招供应属非法证据(2) 查看下一页

2014年10月30日 13:58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3、公检法不能“联合办案”

  背景:针对念斌案存在的非法证据问题,念斌案律师张燕生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念斌案久拖不决主要源于检察院和法院原封不动地起诉和审判,导致案件难以纠错。公检法监督制约机制没能发挥作用。多家媒体报道,念斌案存在当地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因素。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成都商报: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的公检法一体办案的流水化操作,使得侦查成为刑事诉讼的重心,检察院监督、法庭居中裁判作用被严重弱化。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甚至“联合办案”,这些问题在念斌案中是如何反映的?

  陈光中:念斌案中,存在明显的非法证据,但没能看出公检法三家的相互牵制把关的制约关系发挥作用,反而是“密切配合”办案。念斌案的证据明显存在问题,侦查机关没有依法排除,检察院也据此批捕了,到了审查起诉的时候,法院也是按照流程走,“流水线”办案模式最终酿成了念斌案,一审法院一再坚持对死刑的认定,当然这在当时没有新《刑诉法》的情况下,法院并没有违法。

  成都商报:您认为这种问题的根源是什么?改革应该如何打破这种格局?

  陈光中:造成冤案的根源在于刑讯逼供,公安机关迫于破案压力,不惜搞刑讯逼供,另一方面侦查牵制起诉和审判,也是原因之一。改革就应该以审判为中心,打破这种“流水线”办案模式。这次司法改革提到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得很科学。

  成都商报:您认为要打破侦查对诉讼的牵制,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还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陈光中:首先要解决机制问题。目前公检法的考评机制决定了办案的“流水化”。发生了刑事案件,公安破了案要立功受奖,没有破案要限期破案,甚至受到处罚,这迫使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检察院起诉案件追求100%的胜诉率,办案原则要捕得了的就要诉得了,诉得了的就要判得了,在短短的批捕时间内,如何能保证每一个批捕的嫌疑人都是凶手?正是这种思维影响,冤案到后面,就越来越改不了了。

  4、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背景:从目前的公开报道看,还没有相关人员被追究责任。

  成都商报: 此次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公报也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您认为目前已经确定为冤案的办案人员极少有人被追责的原 因是什么?如何把握错案追究的度?

  陈光中:过去错案往往是由于领导的过问、干预导致,因此也难以追究责任。现在要实现错案追究制,我认为应该把握好尺度,不是遇到一点错就要追究,这样法官也没法办案了。我认为错案追究主要追两种情况下的错,一 种是故意贪赃枉法、徇私枉法的情况;一种是明显的渎职行为,不负责任地审案判案。具体需要制定可操作性的规范,既要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感,又不能打消其积极性。

  一个坚持:疑罪从无

  背景: 据公开报道,2005年,为实现“命案必破”,福州市公安建立了命案侦破“八大机制”,要求落实各级领导侦破命案责任,市公安局决定对所有现行杀人和持枪伤害致死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建立命案侦破“八大机制”后,福州警方在较短的时间内就破获一批大案要案,其中包括“2006.7.27念斌投毒案”。

  成都商报:念斌案反映出了“命案必破”的破案思维。在过去10多年的侦查工作中,经常提到“命案必破”这项制度,“命案必破”提出的背景是什么?对刑事诉讼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陈光中:“命案必破”制度在2000年前后被提出,当时为了提高案件的侦破率,实行命案责任制,搞命案破案评比,有些地方的破案率一度达到了90%以上。

  这项制度激励着侦查人员千方百计破案,逼着公安机关不择手段破案,把证据矛盾掩盖起来,刑讯逼口供,让口供跟实物证据一致。这严重破坏了法治,破坏了刑事诉讼制度。

  现在已经不再提“命案必破”了,这不科学。事实上,也不可能做到“命案必破”。

  成都商报:念斌案是新《刑诉法》实施后影响重大的一起无罪释放案,您认为,新《刑诉法》的哪些制度直接影响了念斌案?

  陈光中:2012年新《刑诉法》颁布,念斌案直接受到了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念斌案中证据多有疑点,其中有部分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应当排除而未被排除;有一部分证据则是相互之间存在疑点,没有达到确实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通俗地讲,就是证据不足。既然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司法精神,就应该宣判无罪。

  成都商报:疑罪从无司法原则一直是《刑诉法》的基本精神,为什么司法实践中很难真正实现疑罪从无?

  陈光中:案件办理到最后,可能把整个案件都搞清楚,这是最佳的效果。但是有的案件往往达不到这个程度,在两者不能兼得的情况下,在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最佳的效果就是既不冤枉好人,又能惩罚罪犯,在两者不能兼顾的情况下,只能选择不冤枉好人。从社会危害来讲,冤枉一个好人的危险性远远大于放纵一个犯罪,一个无辜者被冤枉将毁掉他的一生,而放跑了一个真凶还可以再抓回来。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往往迫于被害人或社会的压力,在可能冤枉好人与放纵犯罪之间,不敢选择无罪释放,找不到真凶怎么办?司法机关担心无法向被害人和社会交代,因此在不冤枉好人与惩罚犯罪之间,选择了后者。从这个意义上讲,放了念斌,是法治社会的巨大进步。

【编辑:高辰】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