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一页 中国居委会握“万能章”之惑 盖不盖章左右为难(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4月15日 11:49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职权界定,模糊不清

  工商部门要求住房改变使用性质一项需要居委会的证明,记者就此事来到秦皇岛市海港区工商局咨询。注册科一位负责人表示,表格是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2007年开始使用。要求居委会证明的这一项是根据《物权法》关于“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制定的。至于证明其不扰民,居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先征求业主意见并对经营项目进行调查,如果居民申请的经营项目扰民,居委会可拒绝盖章。

  对此,很多居委会工作人员认为,扰民还是不扰民很难界定,有的居民在住房里开旅行社,进进出出的人很多就可能让周围居民反感。所以这种证明居委会是不能开的。

  据了解,目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的任务进行了明确,但对居委会开证明没有具体规定。海港区民政局副局长吴杰表示,居委会在盖章证明方面确实很困惑,居民认为有关部门需要居委会盖章,居委会就一定能盖。事实上,居委会只能证明可以证明的情况,很多情况居委会是证明不了的。

  2009年4月,海港区民政局向居委会印发过《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在出具证明的用印范围中指出,其他单位要求的“亲属关系证明”“房产归属、物品权属证明”等居委会不能出具证明。

  红旗里社区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两份材料,其中一份是海港区民政局的文件,另外一份是归纳了各种证明的表格,上面包含了20多个单位要求到居委会开的近百种证明。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红笔画勾的是居委会不能给证明的。在开证明的问题上,总有居民找我们打架,每次只好拿出这两份材料跟他们解释。”记者粗略地看了一下,近百种证明中,居委会可以证明的不过十余种。

  厘清“越位”与“缺位”

  举“章”不定、左右为难几乎是每个居委会面临过的问题,对于一些无法证明的,居民又坚持要求居委会证明的情况,秦皇岛城市区很多居委会在盖章时不得不注上一句“此证明据本人口述”,这几乎是居委会可以想到的唯一办法。很多居民也认识到,自己证明自己根本没有意义。

  居委会在解决盖章证明方面难道没有好的办法吗?有没有可能建立一种居民数据库?新一街社区居委会主任贺杰表示,居委会现有居民底册本身就是一种居民数据库,但并不能很翔实掌握居民情况。一些居民也不愿居委会掌握自己信息,工作人员上门入户不给开门、谎报信息情况不在少数。而且每个居委会都面对着几千户居民,居民流动性很大,信息变动很快。

  马青松表示,五花八门的证明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类,一种是居委会可证明的,比如“居住证明”、“党员外调证明”等;第二种是无法证明的,比如“存折丢失证明”、“物品权属证明”等;第三种是可在相关部门得到证明的,比如“房产证明”等一些信息是房产局掌握的。“亲属证明”可通过派出所的户籍和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证明。派出所要的“死亡证明”,死者是否正常死亡,医院可证明,派出所也可找法医证明。因此,有必要对居委会盖章权限和范围予以明确与监督,居委会对证明不了的坚决说“不”。

  马青松认为,职能部门可证明的就由职能部门开证明。居委会的“权力”不该这么大,职能部门也应承担起应负的责任。

【编辑:马学玲】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