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委会握“万能章”之惑 盖不盖章左右为难(3)
视点
应加快地方性配套法规出台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法学院副院长 赵福江
问:请从法律角度谈谈居委会盖章中存在的问题?
答:社区居委会只是基层居民的自治组织,居委会公章是不具备行政职能的。居委会既无执法权,又无调查权,很多情况往往无法查证。所以,社区印章使用不能超越居民自治的职责范围,否则从法律角度讲,这样出具的证明根本不具备证明能力,比如让居委会开收入证明、押金条丢失证明等,就超越了居委会的职责和权限。
问: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的任务进行了明确,但对居委会开证明却没做具体规定。居委会盖章乱就乱在没有明确的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大家搞不清楚“什么情况下要盖,什么情况下不能盖”,也就是平常所说的“无法可依”。在这方面,北京等一些城市已出台了关于居委会印章使用的明确规定。今后,各城市地方政府应该加快制定出台这方面的规定,而且制定得越明确越详细越好。(朱润胜采写)
视点
厘清职能部门权责是关键
秦皇岛市民政局社区建设科科长 屈宁
问:居委会盖章方面为什么会存在这些问题?
答:居委会盖章工作中存在的困惑不仅仅是居委会的问题,而是全社会问题的一种反映,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缺位”所造成的。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正是由于一些部门和单位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将属于自己负责调查、核实的工作程序和权责转嫁给了基层社区,才使得居委会盖章证明的负担加重,事实上他们承担了很多政府部门的职能和责任。
问:如何厘清职责,让各相关部门“不缺位”呢?
答:还是要靠制度。河北省和秦皇岛市在2011年均出台了《关于改进和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但都未对居委会盖章问题做出明确解释和规定。我们也一直在关注和探索解决这一问题,但多少有些“力不从心”。民政部门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是平级,协调起来心有余而力不足。出台明确的关于居委会盖章的法规文件,彻底理顺这一问题,需要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制定明晰的制度,真正为居委会减负。 (特约记者 朱润胜 通讯员 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