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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方拟规范养老机构管理 护理人员需持证上岗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6月03日 11: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6月3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民政部研究起草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养老机构中的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食宿、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管理职责】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养老机构、老年人基本要求】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养老机构各项规定。

  第五条【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六条【优惠政策】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第七条【表彰奖励】 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八条【服务内容】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

  第九条【服务标准】 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服务协议】 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三)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四)服务期限和地点;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生活照料】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的膳食服务。

  第十二条【护理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第十三条【转送医疗】 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其他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精神慰藉】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养老机构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第十五条【文化娱乐】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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