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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中国官方拟规范养老机构管理 护理人员需持证上岗(2)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6月03日 11: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人员要求】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养老机构中的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收费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第十九条【24小时值班】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消防安全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民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投保责任险】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二十三条【捐赠和志愿服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

  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养老机构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民主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二十六条【老年人安置】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于变更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

  民政部门收到方案后,应当及时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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