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一页 专家称征收遗产税基础是不能触及工薪阶层利益(3)

2013年10月16日 08:46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不要对遗产税抱有过大的期望”

  即使按照上述方法开征遗产税,由于是对少数富人征收的税种,税收收入十分有限。崔军告诉记者,但凡涉及财产税,都可以考虑将它划为地方税源。但遗产税的特性决定了它无法成为地方的主体税源,远不能弥补土地财政阴影下的地方政府税收缺口。

  “土地财政的问题没有那么容易解决,它的作用几乎没有哪一个税种能够取代。”崔军说。

  刘剑文也持同样的观点,“不要对遗产税抱有过大的期望,遗产税的税收主体十分有限,只能起到补充作用。”

  刘剑文指出,西方国家的遗产税目前正在减少。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意大利等国家相继停征遗产税。我国的香港地区,也于2006年取消了遗产税。原因之一,正是当时的遗产税很大部分征到了中产阶级头上,触及了多数百姓的利益。

  西方国家停征遗产税的大背景是贫富差距减弱的趋势,这与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并不相同。刘剑文说,国外的经验只能供我们参考,遗产税的征收与否、开征时间的早晚都要经过科学的论证。

  遗产税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从侧面反映了论证过程的艰难。

  新中国成立以后,遗产税多次被提上议程。1990年,国家税务局正式提出要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将遗产和赠与税收入划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

  2000年10月,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出要通过开征遗产税等措施强化国家税收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13年后的今年2月,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提出,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

  崔军最后提到了一本名为《英国病》的书,书中讲述了历史上的英国因为赋税过重,将财富驱离了英国,使社会的发展陷于停滞。“在当下的中国,别吓跑年轻人,鼓励他们创造财富吧。”崔军说。记者 杨杰

【编辑:马婷婷】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