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谁的人权听哪种民意 死刑存废令台湾进退两难(2)
尽量不判死,判了也不杀
在岛内,死刑仍被列为主刑的一种,对于恶性重大的犯罪按规定仍要处以死刑。但经过“立法院”近年来多次修正,除了“刑法”中的“海盗罪”,“陆海空军刑法”中“违抗作战命令罪”,现行法律已不存在“绝对死刑”、“唯一死刑”(亦即除了处死刑外,法官别无选择)的犯罪。一般都会将无期徒刑或一定年限(通常不会少于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与死刑并列,让法官在量刑时有很大的选择空间。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在岛内几乎成为常态的“死刑暂缓执行”,却并没有法源依据。死刑的减少,主要依靠个案承审法官在量刑时减少死刑判决,当事人提起再审或非常上诉等方式,或者“法务部长”消极不签署死刑执行令,以此拖延或规避死刑的执行。
因为这个问题,台当局“法务部长”王清峰甚至被迫辞职。从2005年12月开始,蓝绿两届“政府”曾有4年多时间以拖延方式未执行死刑。直到2010年3月9日,“检察总长”被提名人黄世铭在“立法院”接受审查时,因一席“已判决定谳的44名死刑犯,应该要执行”、“若不执行,就是不尊重司法”的言论,挑起一波“暂缓执行死刑”合法性的争论。
对于黄世铭的说法,时任“法务部长”王清峰次日公开撰文 《理性与宽容——— 暂停执行死刑》,宣布将推动废除死刑政策,并表示过往44件已判处死刑定谳的案件,她绝不签署执行,“宁可下台,也不会签署任何一件死刑执行命令,如果我能够替他们(死刑犯)被执行,下地狱我都甘心”。这一极具争议性的表态立即引发社会舆论强烈反弹,以“人权律师”成名的王清峰很快被迫辞职下台。2010年4月28日,新任“法务部长”曾勇夫上任后立即签署执行令,4名死刑犯被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