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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健力宝原董事长重大立功虚假 公检法或都有责任(2)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1月22日 01:03 来源:央视《新闻1+1》 参与互动(0)

  阮齐林:

  对,完全正确。

  董倩:

  第三个问题,关于这个改判,由十五年到十年,现在目前看是有问题的,如果说是真是一个错判的话,那应该由谁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阮齐林:

  如果要是他没有重大立功,把他认定为重大立功,并且据此由十五年改判十年,应该属于适用法律的严重错误,那么谁来担这个责任?当然这个涉及到各个环节,首先一个报立功主要是公安机关,提供的基本的立功的材料。第二法院也有审查不严的问题。另外检察机关也有监督不严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讲,公检法三个环节上或许都有责任,但是责任的轻重可能不一样。

  董倩:

  谢谢阮教授,稍候我们会有更多的问题给您连线。如果取消了张海的两次减刑,张海就目前来说,就已经不是一个公民,而是一个再逃犯,如果我们稍微回溯一下的话,我们来看为什么由十五年能减到十年,然后服刑六年就出狱,而且现在已经失踪,已经不知道他下落的状况,整个过程是完成的,其中又暴露怎样的漏洞?我们继续往下看。

  (播放短片)

  解说:

  “希望人们都能希望这个人,人出狱后的它,过平静的时候生活”,这是三年前媒体记者采访张海身边人时对方的态度,三年后,这个曾因有立功表现而被减刑的张海却被报出减刑错误,再次被人关注。如果把张海的牢狱生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从一审判决十五年有期徒刑到终审改判十年有期徒刑,第二阶段就是十年终审判决,又被减刑为六年,原本是2015年才能出狱的张海,是怎么做到在2011年就刑满释放的呢?

  这是2008年9月28号的南方日报,在这篇关于张海案的报道中写到,前一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张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为什么从轻处罚?是因为法院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查明,张海检举揭发了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有立功表现。

  但是来自1月19号《广州日报》的报道却指出,2006年下半年原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某,找到时任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长罗某,要其为张海提供立功线索材料,并送给罗某好处费,罗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一条抢劫件的线索,告知张海,由张海检举立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洪道德:

  鼓励他们呢,去揭发他人的犯罪,或者是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他人犯罪的线索,实际上是一个动员犯罪嫌疑人,把他所知道的其它人的犯罪,能够在他自己的诉讼过程当中,向司法机关去提供,但是在事件当中,就被恶意利用了。

  解说:

  对于回来的后来的终审改判,十五年刑期变为十年,媒体引用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武的话提及,现在回头去查,一审判决前就已经有作假的嫌疑,如果不是作假立功可能就不只十五年的刑期。而更准备的表述,来自于1月10号,广东省高院在其官方微博上通报信息,张海原生效判决认定,张海有立功表现的事实,也可能有误,目前以立案审查。再看第二个阶段,从十年再到六年,这四年张海因何减刑?目前相关部门没有向外界公布任何信息,不过1月10号广东高院的通报中明确指出,张海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均属虚假,以次裁定对期减刑错误,韶关中院依法重审,并于2013年10月31号对于张海两次减刑的裁定予以撤销,张海的第二次减刑又发生了什么?

  洪道德:

  就是无期徒刑以下的刑法,那么是有服刑的监狱提出报告,提出申请,然后逐级报道服刑地的中级法院相对应的监狱管理机构,由他们向中级法院提出申请,由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裁定,至少要通过三个层级,还有一个要强调,整个过程当中,人民检察院都负有法律监督的职责。

  董倩:

  张海本来应该是服的十五年的刑期是怎样奇迹般的变成了六年,我们不妨简短的回顾一下这个过程,2005年的时候,他被正式逮捕,到2008年的时候,决定把他的十五年变成十年,如果按照2005年开始散的话,他应该是2015年才释放,结果我们发现2011年他就刑满释放出狱了。

  那么我们也注意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的相关问题的规定的时候,里面有非常清楚的规定,如果有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如果有特大重大的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两年,而且接下来的第六条说,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是执行一年办以上才可以减刑,两次减刑一般是应当间隔一年以上,那我们就看出来了,从2008年他被判刑十年,然后再到2011年被放出来,那么三年的时间怎么可能被减下去四年。接下来我们继续连线教授。

  (电话采访)

  董倩:

  阮教授,刚才我们在三年的期间内,就迅速减下去四年的刑,这正常吗?

  阮齐林:

  这个按道理说不太正常,但是因为司法解释有一个规定,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不受限制,因为重大立功表现,本身就是构成减刑的事由。

  董倩:

  但是得多重大,才能造成这样的减刑不受规定?

  阮齐林:

  那一般的就是检举揭发重大的案犯,或者有其它重大贡献,比如说舍己救人之类的,重大立功的要求非常高。

  董倩:

  阮教授你看,检察院方面提到了这样一句话,他说每所监狱都有驻监所监察室,是检查时发现的,但我们从张海案,可以明显的看到,当发现的已经时候已经晚了。所以问题是在程序上,是哪一些换该容易造成这样的漏洞和口子被人利用了?

  阮齐林:

  在刑法执行阶段,主要还是监管部门,监狱执行机关,在报请减刑的材料的时候,有可能出现问题,出现了这个问题,如果在监察不利,法院在书面申请没有发现,就会出现漏洞。

  董倩:

  您看阮教授,就是涉及到减刑这方面的问题,您认为就是现在最容易打擦边球,被利用的一些空子是什么?原因是因为法条规定的不够细,还是说有一些权力太大,不太好受到监控,受到监督?

  阮齐林:

  法律规定应该是很仔细的,主要还是说在于刑法的执行机关,可能对他们的监督不到位,或者说他们尽职的精神,或者说忠于法律的精神不够,主要是这方面的问题。

  董倩:

  阮教授我们稍候我们还有问题给您。那么怎么能够保证减刑这个问题不被利用,接下来看两个地方的探索,有可能会提供一些启发。

  (播放短片)

  解说:

  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某,因受贿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但是他确一天牢也没有坐,并且在审理期间,花了不到十万元,就办好了所谓的保外就医。一些官员、富豪入狱后,服刑情况如何?他们因何减刑?为何假释,这些敏感问题,以前都是在监狱看守所内部封闭进行得,但是从今年开始,从执行机关提出申请,到法院裁判减刑假释,全部程序都要放在社会聚光灯下接受监督,就在本月初,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巡捕,其辖区内四座监狱,15个看守所的服刑人员,年均约六千件减刑假释案件,将全部在网上公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通过发短信,打电话到我们的12368一个诉讼信息服务平台,把异议内容发到邮箱。

  解说:

  另一方面,我们改变以往书面审理为主,开庭审理为辅的状况,广州中院还规定,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开庭率,从以往的10%提高到20%,以其接受社会的全面监督。在一个新闻发布会现场,广州中院用远程视频方式,就现场审理了两个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提请。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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