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315:解析消费者维权十大典型案例(4)
五、
销售者依照约定安装其销售的空调机,安装过程中因其不慎发生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基本案情是这样的:2008年4月30日,吴军梅向浙江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大金牌空调机一台,总价款8051元。苏宁公司向吴军梅出具安装单,并依约于2008年5月11日派人到吴军梅家中安装空调机。2013年8月,吴军梅家中客厅及相邻房间的地板、墙面被水侵蚀。经大金空调售后人员检查确认,空调机排水管通过的墙洞处没有封堵,老鼠咬断墙洞处排水管漏水所致。吴军梅对受损地板、墙面及相关区域进行了维修,维修费用未获赔偿。吴军梅于是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苏宁公司赔偿其损失14104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裁判结果: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军梅与苏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空调机是一种安装规范要求较高的制冷设备,苏宁公司作为销售者,不仅应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机器设备,也应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安装服务。吴军梅购买的空调机不论实际是由生产厂家安装还是由销售者安装,都不能排除销售者作为合同相对方负有的确保空调正常使用,不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苏宁公司未尽到合理谨慎注意义务,未能确保空调排水管通过的墙洞封堵,以致老鼠能够进入墙洞咬断排水管,造成漏水,引起屋内墙面、地面受损。其未妥善履行合同义务与受损结果有因果关系,对吴军梅因此遭受的损失负有责任。吴军梅作为消费者,要求苏宁公司赔偿修复地板、墙面产生的费用,该院予以支持。吴军梅主张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该院判决苏宁公司赔偿吴军梅实际修复费用12175元。苏宁公司未上诉。
朱巍:这里最值得一提的是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费没有支持和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支持是两回事,误工费没有支持,一定是消费者没有拿出误工证据,但是精神损害赔偿是另外一回事,因为这个案子更多是违约责任,因为你做好相关的封堵工作,没有完善好我买卖合同中后续的责任,不是一个侵权责任,如果是一个侵权责任,或者侵害了人身的其他权利,这个时候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胡钢:这个案件的案由是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就是一般的合同纠纷,如果一方的当事人提出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法官不会支持,而且从诉因上有一些问题,考虑在民事案件中,你慎重选择要打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这里面有一个提前侵权考虑判断的问题。消费这种纠纷绝大部分使用合同纠纷来处理,但是造成损害远远和你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匹配,可能打侵权纠纷是更为的贴切。
朱巍:假如说这个商家的人,维修的人来了,对消费者进行人格侮辱了,那么侵权基础就变了,不再是侵权责任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变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那一条,这样就可以附带精神损害赔偿了。
六、
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胡钢:新食品安全法是有这么个规定,如果是经营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话,消费者有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你食品价款的10倍,就是退款以后1退1赔10,第二种如果是因为食用了这种过期变质的食品,发生了医疗等等各种的费用,消费者还可以请求损失三倍的赔偿,这两项加起来如果是任何选择一种都可以,还有第三条也很重要,就是说如果是这种损失或者要求不足1千元的,按1千元算,所以这种法律制度的设计就是让我们的食品安全得到法律强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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