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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是什么“摊薄”了消费者实际银行理财收益?(2) 查看下一页

2014年11月09日 16:28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经济之声:基本上我们遇到的格式合同,往往都是属于备注,都不让你写,一个字都不能改,甚至于备注都不让你写。

  胡钢: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点特别注意,第一就是制定的出局标准合同这一方,这种经营者有两项义务,第一项义务把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要用特殊的字体符号明显的标出来,这是法定的义务。第二项法定义务,就是应消费者的要求,作出必要的说明,一项责任是什么,就是经营者要承担是否尽到了上述两项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这两项义务和责任没有清晰没有履行到位,那么这份标准合同就可能成为霸王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甚至被认定这个合同就是一个欺诈性合同。另外一点,有关涉及到投资类,或者大额消费,我有一个建议,如果大额消费超过一个月的收入,建议你在这种购买或接受服务之前,最好咨询一下周围的亲戚朋友,中间肯定有一些人有经验,如果投资和消费超过你的年收入,那么我建议有必要聘请专业人士帮您把关了。因为这些问题,远远超出普通人的认知能力,这些标准合同最大特点之一,就是充满了专业术语,一般人完全看不懂,而且它的每一个字都经过专业财务人员,投资人员,特别是专业律师千锤百炼,一个字一个字,一个标准符号,一个标准符号的修改完善,往难听了说陷阱重重,往好了说是周密和缜密,所以我们特别要小心。

  周勇:刚才胡律师说的非常系统,我想起一个事来,就是大家在看合同的时候,有一个的特别的注意的是,一定要问清楚,这个产品是卖的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还是个人的销售。前天有问我一个产品的信托,能不能买,我就问他在哪卖的,他说在银行,我说这是银行卖的还是个人给你的,他说以前一直是一个理财经理给我推荐,他推荐什么我买什么,但我说一定要问清楚,因为最近发生过一些黑单,就是这个大堂经理在这卖产品,那是他个人卖的,到最后银行不认账,而且处罚怎么处罚,往往这个理财经理开除了事,钱不能拿回来。

  经济之声:刚才胡钢律师说那一点,所有这些东西,本人要认清,银行方面有举证的责任,所以我们经常在银行买理财产品的时候,不管你看没看,最后都让你抄那一行字,说本产品有风险,我已经了解很清楚,本人自愿如何如何。所以有时候,真得提醒投资者,你既然写这行字,签上名,这就有法律效应,如果有一天出了问题,你说我没看,银行拿出这个东西,不管你看没看,但是你写了。

  胡钢:为什么银行强调,在操作规程中,要求消费者写上那么几十个字内容,而且要求消费者客户亲笔书写,它的目的就是规避自己的责任,表示自己已经尽到举证的责任。而类似案子在法院,有人说我已经抄写了这么一长段,然后对方没有告知我相关的情况,所以我是不清楚的,但是法院相关案例中,你已经看了这一堆,已经超了好几行,我看过一个版本是67个字,法院就认为你无法举出反证,银行方面的证据又比较强势。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一个责任分析单,根据一个证据的举证责任能力的考量,最后判定消费者是败诉的。所以像主持人专门提到的,对于它书写这一段,书写之前务必真的读懂了,你不懂不要紧,可以让相关银行销售人员给你解释,如果他解释不清楚,可以让他的上级帮你解释,而这种一般的投资,不存在你过了这个村没有这个店,这只是一种销售的技巧,业内叫压迫式销售,压榨式销售。所以甭着急,多问问朋友,必要的时候,聘请专业人员帮你把关,真的很重要。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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