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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最高检检委员会委员:未成年人犯罪少捕慎诉(2)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1月21日 10:5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十分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两部专门法律。1991年9月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200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全面修订,这次修订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以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和职责,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保护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1999年6月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创造和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实施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劳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都对未成年人保护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近些年来,在法律修改工作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进一步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特殊保护的原则,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全面的规定,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新制度。这些规定是我国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大举措,为维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教育、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

  人民法院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的审理、执行方式,健全完善少年审判工作制度和机制。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法律条文进行了细化,增强了具体性、可操作性。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对少年法庭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进。2010年8月,由中央综治委、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司法部、共青团中央等六部门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建立健全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机制。

  刑事审判方面,坚持“寓教于审”制度,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实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前社会调查,使少年审判工作更具针对性和科学性;推行“圆桌审判”方式,营造宽松的庭审氛围,使未成年被告人更容易接受裁判惩处;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加强对未成年当事人的心理矫正和疏导,为法院裁判提供科学参考,为判后有针对性的矫治提供客观依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探索“刑事和解”的途径,对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的,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建立健全帮教工作机制,协助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社区矫正部门做好帮教工作。

  民事、行政审判方面,拓展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途径,创造性地提出“积极、优先、亲和、关怀”的司法理念,在审判方式上引入、创建“社会观护员”和“诉讼教育引导”等制度,由社会观护员庭前对未成年人情况进行调查,形成报告提交法庭,庭后对判决执行进行跟踪监督,对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帮助;设立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相互衔接的“绿色通道”,促使未成年人尽快回归正常生活。

  未成年人犯罪少捕慎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陈连福

  检察机关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少捕慎诉,并将感化帮教贯穿办案的全过程,探索运用心理测评、心理疏导等方法,提高帮教效果,努力为他们改过自新、顺利重返社会创造条件。近年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数量以及占全部犯罪的比例明显下降,挽救了一大批涉罪未成年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有赖于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制度机制建设。根据修改后刑诉法及近年出台的相关法律、司法文件,结合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实际,最高检不久前修改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特殊制度体系,并着手制定以办案质量和帮教效果为核心,涵盖少捕慎诉、帮教挽救、落实特殊制度、开展犯罪预防等内容的符合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特点的考评机制,充分发挥制度的引导作用和制约作用,为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实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目标提供有效保证。

  各地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当地其他政法机关以及关工委、共青团、妇联、民政、教育、社区、企业等沟通联系,促进社会力量整合,通过对特殊制度形成共识、统一执法标准、联合组建合适成年人队伍、建立考察帮教机制等形式,形成教育、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的合力,确保把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检察机关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性侵未成年人,拐卖、虐待儿童,教唆、引诱、组织、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对未成年人管理服务和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堵塞漏洞。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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