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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温州土改"红线内舞蹈:咨询的多 实际办理的少(3) 查看下一页

2013年11月04日 16:21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2004年4月底,国务院出台文件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从2004年4月至今,温州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行为,一律不予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土地性质问题不仅是法规中的“红线”,更是温州很多官员头脑中的“红线”。从市属各局、办到区、镇、乡,各级领导都谈“地”色变——“我们对原来的土地性质没有任何改变。”“农房买卖与土地无关,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所有权还是集体的。”“我们关于宅基地的问题没有任何突破,完全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千万不要误解误读。”——在回答记者有关提问时,这些是最普遍的回答。

  “暂行办法”中,对宅基地问题没有提出更多举措。“暂行办法”出台之后,当舆论广泛讨论新政放开了城镇居民到农村买房的限制时,温州市委农办即专门以“十问十答”的方式明确了条文中本来没有的“城镇居民不能到农村买房”,再次将“红线”划死。

  一位当地有关官员私下向记者解释了各级领导谨言慎行的原因:“一项改革,在其他城市可能都不算什么,但一旦放到温州来,一旦加上‘温州’两个字,就不一样了。温州稍有风吹草动,就有各种各样的解读出来……在这样的环境下,我们的改革不能不小心谨慎,不能不稳扎稳打,尤其涉及农村土地问题,更是不敢轻易‘越线’……”

  深化改革

  有专家认为,要想继续深入改革必须破除“土地歧视”,“暂行办法”并没有拿出什么很有创意的办法和举措,谈不上可以在全国推广借鉴的经验。

  既然在农村土地改革问题上如此谨慎,为何“暂行办法”会对根本无法与土地剥离的农房改革做出包括“农房抵押”、“农房拍卖”、“农房置换”等诸多详细规定?温州大学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温州大学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胡振华教授认为,主要是因为政府在这方面欠了太多的“制度债”。“比如农房交易已经在民间操作多年,但一直没有制度保障。这次改革就是因为积压了太多这样的问题,必须还这些‘制度债’。”“当然,政府同时也希望通过这个办法把农村改革继续引向深入。”

  但胡振华认为,这次“还债”并不彻底,改革并不深入,“没有根本解决农村土地的流转问题。包括宅基地问题、小产权房问题等都没提及。”

  为什么宅基地会在改革中成为难以逾越的“红线”?除了国家的规定外,胡振华认为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宅基地被赋予了太多的内涵不能易触碰——“它有宗族色彩,意味着一个村民和所属宗族的关系;它有政治色彩,意味着村民是哪个村委会的一员;在一定程度上,它甚至是农民的‘精神家园’……”

  胡振华认为当下解决宅基地流转问题最好的办法是“捆绑”:“不要再单独发土地证,应该把土地证和房产证合二为一,就叫‘房产土地证’。这个操作起来不难,只要在办房产证的时候多设一个窗口,交相关的土地税就可以了。地随房走,这样宅基地的流转就顺畅了。”

  “更关键的是,我们不能总把眼睛盯在宅基地上不放,一块宅基地能有多大?要从更高的角度、更大的范围去看农村的土地流转、土地改革。比如小产权房,就应该‘大赦’,交多少钱之后就给发证。在‘大赦’过程中,不要分类,全都按统一标准交钱发证。不然会给有关部门留下‘寻租’的空间,制造新的不公滋生腐败。”

  胡振华觉得,对土地分类就是对土地的歧视,不应该因为土地性质的不同而设置各种交易流转的障碍。

  “暂行办法”中,除了最受关注的农房之外,还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山林股权,农产品期权等其他产权列入可交易范畴。温州市农办农村金融处处长黄方雷表示,类似的农业产权交易品种还会逐渐增多,农业部门将根据现实的情况和农民的需要逐渐扩展可交易的农业产权范畴,比如其他类型的“股权”等。

  在胡振华看来,推进“股权”改革正是农村土地改革的深化之路。胡振华认为,农村土地改革在完成农房、宅基地自由流转之后的进程,就应该集中在“土地股份制”的相关改革,将土地划分为股份分给农户,而农户可以在此基础上自由交易流转。“这样才能使土地的效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但在当前,连宅基地的改革都还没又开始,‘土地股份制’的改革就更谈不上了”,胡振华认为,本次“暂行办法”并没有拿出什么很有创意的办法和举措,改革的力度太小,“根本谈不上什么可以在全国推广借鉴的经验。”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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