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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揭秘:陈独秀为何在大革命失败前下令“交枪”?(3)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1月08日 11:15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参与互动(0)

  随着北伐军的胜利进军,农民运动的中心逐渐由广东转到湖南,湖北、江西、福建、陕西、河南、四川等省的农民运动也都日益发展起来。为此,陈独秀及中共中央及时引导农民运动向更深方向发展。1926年11月,《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民政纲的草案》中对农民运动的发展作了新指示:“(一)推翻农村中劣绅的政权,并要由革命的农民建立平民的政权。(二)革命的农民参加县政府组织。(三)武装农民,乡村中一切武装势力受乡村的革命民众政权所指挥。(四)没收大地主、军阀、劣绅及国家、宗祠的土地,归给农民。(五)保证佃户在其所耕种地上有无限期租佃的权利,并由农会合同革命政权的代表规定租课额。”由此看来,在新形势下的农民运动之中,农民武装已成为建立和保卫平民政权的武装力量。这是因为“在革命战争的军事时期”,农民要取得土地或是实行减租,“非有农民自己的武装和政权不可”。可见,陈独秀从农民运动的发展中开始有意识地将发展农民武装与建立、保卫农民政权联系起来。

  在陈独秀看来,农民运动也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运动”,这是因为“中国还没有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制的农业,因此佃农、地主间的土地关系,和地主对于佃农剥削方法,还是半封建制度,而不是资本主义制度即工银制度:农民运动的成分主要的是佃农与自耕农等小资产阶级,而不是无产阶级”。他认为,“农民推翻乡绅政权的暴动”乃是中国民主运动三种可能的形式之一,“此种运动才开始,将来或者是中国民主运动最后的最高的形式”。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实践告诉我们,中国革命的性质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国武装斗争的实质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农民战争。陈独秀对于农民运动的认识已经触及中国革命性质和武装斗争实质的问题,并作了比较正确的估计。

  对于工人武装的建设,陈独秀及中共中央所取的政策大体上与发展农民武装类似,也经历了一个将其局限于自卫范围到保障政权的发展过程。对此,中共五大关于《职工问题决议案》中说得非常清楚:“工人有武装在最初仅止自卫(对付工贼流氓等),维持秩序,现在我们要进一步而认为工人纠察队是保障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民主政权的武装之一。”蒋介石背叛革命后,中共中央对工人武装的建设更加重视,指出:“工人纠察队,不管公开或秘密的地方皆须有普遍的发展”,“只要有工会的地方,不管是秘密的或公开的,都应该有这样的组织”。对于工人纠察队的建设,中共五大上提出:“(一)要是真正工人的组织,不可让流氓混迹其中,失业工人也不可过多。(二)纠察队应采用征兵制,使全体工人有受军事训练之机会。(三)纠察队可有相当之常备队。(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应公布工人纠察队统一的编制法及设立一部以管理之。”不难发现,陈独秀及中共中央此时冀望全面武装工人,把工人纠察队建设成一支由中共领导的、人员精干、能统一指挥的正规武装力量。

  在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帮助下,“广州发展了‘工团军’(工人赤卫队和农民自卫军),1927年全省的工农武装达到1万人;湖南和湖北两省在北伐军的声援下,在党的直接领导下,也建立了较大规模的农民武装,湖南农民武装已拥有枪超过300支,湖北农民也已拥有2000余支枪,武汉工人纠察队的枪超过2000支。河南省的农民武装更是风起云涌,豫东的太康、豫南的信阳和豫西的洛阳一带,先后组成了3万、5万或10余万武装农民的联合办事处和一个河南全省农民自卫团总部。有些地区的工农自卫军已发展为准正规军,如海陆丰组成400多人的工农自卫军常备队,湖南浏阳平江两县,则组织了实力相当于一个团的工农义勇队”。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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