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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双十一"电商推预售模式 网络消费如何避开陷阱(6) 查看下一页

2014年11月02日 15:40 来源:央广网 参与互动(0)

  经济之声:但是咱们这的情况显然是不属于这种情况的。

  李俊慧:我觉得不太属于这种情况。

  经济之声:那么就是说这个预售商品它也是属于一个网络购物的范畴,有听众朋友也问能不能因为支付手段的预付性质就改变一个网络购物的本质,采取一个一刀切的做法?这个显然在这方面还是大家有一些困惑的,挺模糊的。

  曹凤林:因为本身这种预售方式,其实还是在法律上没有什么特别明确的一个约定,它这个预售也没有给过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性的东西,那么我们通常理解,就是一个产品的提前销售,那提前销售也是对于这个产品销售的一种方式,也要遵从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说是这种相关规定来,不是因为你预售了,可以具有特殊性,法律也没有明确约定,就是没有给予你一个特殊的权利。

  经济之声:在这我们特别也注意到,它第八款当中也提到,天猫国际预售商品,预售商品若带有"定金"或其他称谓或表述,其定义性质等同于"订金",详情请见《天猫国际预售业务管理规范》。这两个定(订)的区别,其实它在法律上是不是也有不同界定的?这种规定本身是不是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了?

  曹凤林:本身的话,法律上是有约定的,关于刚才我们也说过定金的是宝盖头那个定,那个是法律意义上的定。而言子旁其实不是担保法里面的概念,它是个预付款的含义。但是刚才我也说,它用了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但是实际上却产生的事是预定款的概念,如果你要不懂法的人,认为就是一回事,如果你要认为它确实是一种担保法意义上的定金,你应该明示告诉消费者,双倍返还的一种情况,你卖家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你不能单方约定买家是什么样子的。

  经济之声:像我们现在好多买房子的时候,你是要交一个定金,那个是属于不能退的范畴?

  曹凤林:那个是,但是双方是一对一的,它是严格意义上合同法所规范的一个范畴。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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