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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3日 09:0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参与互动(0)

  经济学

  土地制度改革的理论解读

  随着城乡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以及城市房价不断飙涨,土地制度改革成为经济学界关注的重要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将这一讨论推向新的高峰。《决定》有关土地制度改革的要点是:(1)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2)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3)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4)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面对同一份《决定》,经济学界出现不同解读并展开激烈争论。

  就土地流转而言。有学者认为,《决定》鼓励“农地入市”向可交易方向发展,“土地抵押”就是变相买卖,这些是土地从集体转向私有的征兆;由于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很小,未来会进一步修改城乡规划法,受此影响,一些地方政府急于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上取得突破。另一些学者则强调《决定》中的“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这一前提,强调允许入市的仅仅是某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民集体所有性质仍没有改变;允许抵押的也仅是从承包经营权中单独分离出来的经营权,而承包权作为物权不允许抵押,使农民失地风险处于可控范围。

  就小产权房转正而言。有学者认为,《决定》中没有提及“小产权房”问题,但住房财产权的“转让”预示着小产权房转正;而且“从不合法到合法是大势所趋”,因而会有新一轮修法行动,以扫除小产权房“转正”的法律障碍。事实上,农村宅基地禁止买卖的政策近期就出现明显松动。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前一天,厦门一宅基地以溢价44%拍卖,该标的物原为村民个人使用,因该村民欠下借贷而由法院委托拍卖。另一些学者则指出,农民只对宅基地上的住房拥有所有权,而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自由买卖或变相买卖,否则就是破坏法律和社会公正。

  土地制度改革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课题,在没有通盘具体规划情况下,须慎重行事。这一点,一些政府官员和学者保持着清晰头脑。例如,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就强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底线不能突破:(1)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必须坚持农民集体所有;(2)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农地必须农用;(3)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农业部部长韩长赋也强调,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不是为了解决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不是让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盖房子,也不是鼓励工商资本到农村去圈地。

  (朱富强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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