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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朝鲜驻华使馆发布朝鲜人权报告 介绍朝人权状况(12) 查看下一页

2014年10月16日 14:05 来源:环球网 参与互动(0)

  (5)思想与宗教的自由

  一个人具有什么思想与宗教,这是自由。因此,国际人权法规也要求国家或他人不应把思想与宗教强加于人,而要以个人自由的意志加以解决。

  在朝鲜,人人都按照本人自由的意志,选择和信仰思想与宗教的权利切实得到保障。

  所有公民都选择和坚信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实现人民群众自主性的思想—主体思想,并按照这一思想的要求思考和行动。

  这并不是由国家的强制性措施或在某人的逼迫下做的。这是朝鲜的公民都通过实际生活体验和历史过程所具有的信念和意志:只有主体思想才是切实维护和实现人的自主性,真正保证人权的思想,只要朝着主体思想指引的道路走,就有真正的幸福和繁荣。

  朝鲜人民为拥有主体思想,相信这一思想,按照这一思想的要求进行生活而感到巨大的自豪,同时决不容许助长和传播与这一思想相违背的种族主义、民族排外主义等反动的非人权思想。

  美国和西方国家企图在只相信和跟随主体思想的人民中传播反动的颓废的思想文化。他们的这一阴谋活动是对国际人权法规明文规定,各国有义务保证的思想自由的粗暴蹂躏。

  美国和西方国家叫嚷什么宗教的“自由”,而朝鲜已彻底分离教会和国家,所有人的宗教自由很好地得到保障。

  人们按照社会主义宪法,本着自己的信念,自由地选择和相信任何宗教和信仰,以公家的名义或私人的名义,以独自或联合的形式进行礼拜、仪式和活动。修建宗教建筑或进行宗教教育也是属于自由。

  朝鲜没有对人们信不信宗教和该信某种宗教进行干涉或强迫,更没有反对、迫害、镇压和限制宗教和教徒的事情。

  现在,我们共和国有朝鲜基督教联盟、朝鲜佛教徒联盟、朝鲜天主教协会、朝鲜天道教会、朝鲜宗教徒协议会。这些宗教团体有井然的机构体系(有中央委员会,下面有道、市、郡委员会,再下面有基层组织)和教会、出版物和教育机关,并同世界多个宗教团体(世界宗教和平大会、世界教会理事会、亚洲宗教和平大会等)进行合作和交流。

  最近,位于平壤的基督教凤首教会、天主教长忠教堂、位于开城的佛教寺院灵通寺得到改扩建,金刚山的神溪寺、龙岳山的法云庵也复原了。

  ※ 长忠教堂于1988年3月动工,在6个月的短暂的时间内告竣。1988年10月2日梵蒂冈教皇特使一行前来举行教堂落成仪式,做首次弥撒。

  国家圆满保障驻朝外国人和其他外国人的信仰自由,2006年8月在平壤市建立了俄罗斯正教寺院,供驻朝或逗留朝鲜的俄罗斯正教信徒举行仪式。

  朝鲜宗教团体发行的刊物有《天道教经典》、《天道教概要》、《旧约圣经》、《赞美歌》、《选择与实践》、《要认识天主教》、《信仰生活之步履》、《天主教祈祷书》等。

  宗教的自由仅在保障社会秩序、社会安全、道德以及人的其他权利所需范围内才能依法得到国家的准许和保障。尤其是不允许宗教引进外部势力或用来危害国家社会秩序。

  2)公民的权利

  公民的权利也是依照国际人权法规范由国家承担保障的义务的重要权利范围之一。

  在朝鲜,人在肉体和精神,法律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以及人的生存、自由、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在国家法律保证下圆满得到保障。

  (1)对生命的权利

  对生命的权利是人固有的权利,保障对生命的权利是保障人权的首要问题之一。

  人有肉体生命,没有它就不能生存。人只有肉体健康,保持肉体生命,才能过社会政治生活和文化情趣生活。

  所以,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国际协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人的生命谁也不容夺取,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确认人有对生命的权利。

  朝鲜最珍惜人的生命和健康,决不允许侵害人的生命的行为。

  严禁国家机关或其他团体及个人恣意逮捕、处刑,切实保护人的生命不受疾病、自然灾害的祸害。

  最近美国调动污七八糟的人群,叫嚣什么“非法扣押”、“非法处刑”、“拷问”、“绑架”等,这只不过歪曲现实,毁坏朝鲜的形象的闹剧而已。美国提出的“证人”都是在国家和人民面前犯下洗刷不掉的大罪逃跑的人,他们都是仇视人民真正过美好幸福生活的朝鲜社会制度的恐怖分子,是应按朝鲜刑法加以处罚的对象。

  在朝鲜依照宪法和有关刑法,谁也不许恣意剥夺人的生命。

  死刑是剥夺犯人生命的最高刑罚,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只对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予以施行。对罪状特别严重的颠覆国家阴谋罪、恐怖罪、叛国罪、破坏罪、背叛民族罪、故意惨杀重罪、毒品走私、私卖罪都属于适用死刑的对象。

  依照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孕妇不执行死刑。

  死刑不属于侵害对生命的权利。据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国际法协约及其他国际人权法规范,死刑依照犯罪当时的法律,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

  适用死刑的问题是属于有关国家的主权问题。拿适用死刑还是废除死刑的问题来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维护人权问题,这无论从国际人权法的原则还是从执法实践上看也都是不妥当的。尤其是把适用死刑的问题提到人权问题来诽谤中伤那些没有加入关于废除死刑的国际人权协约的国家,是一种蹂躏国家主权的行为。

  朝鲜依法坚决保证人体的每个部分不受侵犯。摘取人体脏器进行买卖或者加害人体的某一部分使之变成残废,都是依法严重处罚的对象。以治病为目的,贩卖、购买或利用人的脏器、胎儿、血液的行为都以犯罪论处。

  不仅是宪法而且是有关刑法、有关检察审判法、有关人民保安法、有关劳动法、有关保健法等许多法律和规定都依法切实保证对生命的权利。

  对于维护对人的生命的权利问题,朝鲜政府为了防止传染病所造成的危害,拨出巨额资金研制或进口预防药,为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采取积极的措施。

  (2)不受拷问的权利

  朝鲜严格禁止故意给人带来肉体上的或精神上的痛苦的拷打或非人的、不光彩的处理或处罚。

  拷打是一种以给人带来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的方法逼供的行为,是对人格上的权利的最野蛮的侵犯行为。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国际协约第七条,反对拷问协约等各种国际人权协约都把它规定为犯罪行为,加以禁止。

  朝鲜依据刑法,如果以拷打等非人的方法进行审问,或者夸大捏造案件的内容,进行不当的判决或判定,都以犯罪论处。以拷打等非法的方法审问,给人带来重伤害或致死,就负刑事责任,从重处罚。以拷打等方法侵犯人的健康和生命,给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就依赔偿损失法负赔偿损失责任。

  朝鲜不允许以拷问或殴打等非人的方法逼供或诱供。

  培养执法人员的教育机关教育学员,使他们正确地认识到拷打等非人的不光彩的审问方法的非法性和危害性,要求他们在办案时彻底保证科学性、客观性、慎重性,严格遵守证据第一主义原则。执法机关切实掌握情况,进行控制,进行教育,切实采取处罚措施。

  朝鲜要求检察机关增强作用,以严格禁止拷打、非人的处理与处罚。

  还通过对侦查、预审、劳改机关的正常的监督,切实保障不受拷打的权利。如果发生拷打、非人的处理或处罚现象,就严加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受审者、辩护人或其他人提出申诉,就及时了解情况,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3)不做奴隶的权利

  凡人都有不做奴隶的固有的权利。这是在任何情况下也不能被剥夺的神圣的权利。

  奴隶指处于毫无权利,自主性残酷遭到蹂躏的状态的人。奴役行为是人对人行使暴力的最极端的表现形式,是对人的人格和尊严的最直接的敌对行为。

  奴役行为包括奴隶买卖、卖淫、人身买卖、强制劳动和儿童劳动等。

  朝鲜视人的自主性为生命,决不允许存在剥夺人的自主性的奴役行为。所以不存在奴隶买卖、卖淫、人身买卖、强制劳动等现象,如果发生这种行为就依法严加处罚。

  依据社会主义劳动法第十五条和儿童权利保障法第十九条,严禁儿童劳动,不允许机关企业、团体或个别公民进行迫使儿童参加劳动的行为。据刑法一百八十一条,迫使还不满劳动年龄的未成年人参加劳动,就负刑事责任。

  在地球上早在1983年正式废除了奴隶制度。但世界许多国家依然还存在着奴隶制度、奴隶买卖、类似奴隶制度的制度和习惯,其形式越来越多样。

  在这里成为问题的是过去把朝鲜人民变成自己的奴隶,强迫过奴隶生活的日本的奴隶犯罪问题。日本的奴隶犯罪,是在日本政府的批准下有组织地干下的。

  在地球上哪个国家的历史也没有像日本这样强制逮捕、绑架许多妇女(其中有20万名朝鲜妇女)像牛马一样拉到战场,强迫性奴隶生活的野蛮人。迫使朝鲜人民处于不如丧家之犬的无权利的处境、奴隶状态,这就是过去日本对朝鲜的殖民地历史的总结。

  日本否定奴隶犯罪的历史,还没有谢罪和赔偿,在这个国度里,至今也奴隶买卖、卖淫、人身买卖和儿童劳动蔓延。

  没有对过去奴隶犯罪的谢罪和赔偿,就不能圆满解决今天的奴隶犯罪问题。因此,日本的奴隶犯罪决不是过去的问题,也不能适用于时效。

  在朝鲜,从解放初期起认真搞好教育工作,使所有人具有高度的自主意识,做为自己命运的主人,自主地开拓自己命运。今天,朝鲜公民都坚决反对奴隶屈从思想和事大主义,坚决维护自己的尊严和自主权。

  (4)对人身自由及安全的权利

  对人身自由及安全的权利包括两种,一是不被随意逮捕或拘禁的权利,二是被剥夺自由的人在作为人的尊严受到尊重的情况下接受处理的权利。

  朝鲜完全禁止不依法而随意逮捕、拘禁人的行为。

  公民的人身和住宅的不可侵犯权和书信秘密得到保障。不依法律不得拘禁或逮捕公民,也不得搜查住宅。

  刑法第241条规定,若非法逮捕、拘留、拘禁人或搜身、搜查住宅和扣押或没收财产,则负刑事责任。

  如不依靠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章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谁也不会被剥夺自由。不论是谁若要逮捕其他人,必须立即向他通告逮捕理由或嫌疑内容。

  因犯罪被逮捕或拘禁的人有权利在规定期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的权利。

  依法被剥夺自由的人在作为人固有的尊严受到尊重的情况下受处理,有嫌疑的人与受有罪判决的人隔离,并受到同没犯罪的人一样的待遇。

  因非法被逮捕或拘禁受害的人有权利要求赔偿。

  (5)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在朝鲜所有人在法律上都平等,有权利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 在依法决定任何犯罪嫌疑时,在依法组织的有权限并独立的法院受公明正大的审判的权利得到保障。  

  国家为保障受公正审判的权利,设置充分数量的独立的法院,并赋予法院能够公正处理所有刑事及民事问题的权限。

  朝鲜有最高法院、道(直辖市)法院、市(区)法院、郡人民法院、特别法院(军事法院、铁道法院等),法院在审判中独自地,彻底依法进行审判。 审判(一审)由有关人民会议选举的审判员——审判长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法院进行。

  有犯罪嫌疑的所有人被法律确证有罪之前推定为无罪,对所有嫌疑内容迅速得到通知,为辩护的充分时间得到保障,不受不当的延长审理。

  与此同时,有权利免费得到法律和翻译的帮助,可以要求出席证人和对他的审理,不被强迫进行对自己不利的申述或自白有罪,可以上诉有罪判决(判决后十天以内)并误审时得到赔偿。   任何情况下也不受刑法上的溯及处罚,也不受比犯罪当时能实行的刑罚更重的刑罚。   审判在原则上被公开。非公开进行审判时也公开宣判内容。

  在审判中保障独立性是公正地进行判决的重要工作。由此,国家严格要求任何机关也不要对处理案件组成的法院独立性进行侵犯的行为,使缺乏法院的独立性并没有公明正大的判决、判定不得具有法律效力。

  为保障公正受审的权利,使检察员和律师提高作用。

  检察员经常监督审判是否依法公正而正确审理案件,并争取对策。

  律师进行积极活动,使被告的诉讼法上的权利充分得到保障,在审理中使案件的真相得到正确的判明、分析和评判。如认为进行误判,使无罪认定为有罪或判比犯罪事实更重的刑罚等被告的利益受到侵害,提出上述纠正。尤其是对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的执法人员蹂躏人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反映到法院,采取有关措施。

  3)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与人们为征服自然的创造性活动及物质生活有关的权利,在人权中占重要地位。

  在朝鲜全体人民在经济活动和经济生活中的权利圆满得到保障,享有真正的物质经济生活。

【编辑:何路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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