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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6日 14:05 来源:环球网 参与互动(0)

  (3) 对健康的权利

  朝鲜以免费医疗制和预防医学方针,确保所有公民对健康的权利。

  — 根据免费医疗制保障的对健康的权利

  在朝鲜,包括门诊治疗在内,医疗机关向病人提供的药品、诊断、化检、治疗、手术、出诊、住院和伙食等治病所需的一切服务,还有为劳动者提供的疗养服务、助产、体检、健康咨询、预防接种等预防医疗服务都是免费的。

  国家在城市、农村、工厂、企业、渔村和山林区域合理配置现代化的人民医院和诊疗所,各地设立妇产医院、小儿科医院等专业医院和专业疗养所,不断提高专项医疗服务水平,使人民能随时随地顺利受到治疗。

  国家发展朝鲜民族优秀的疗法-高丽疗法,扩大高丽医疗体系,使医疗机关普遍采用以现代医学诊断为基础的高丽疗法。   国家在温泉、矿泉地带建设很多现代化的疗养设施,使人民享受更好的天然疗养的优惠。

  — 根据预防治疗制得到保障的对健康的权利

  劳动者通过免费医疗制享受对健康的权利,同时通过旨在使人民不得病而事先采取措施的预防医学制度,享受对健康的权利。

  在朝鲜,保健机关等单位、企业和团体都加强卫生宣传工作和教育工作,使人民自觉参加卫生文明工作,科学地保护和管理健康,预防疾病。

  为保护与健康有关的生活环境,组织防止公害现象,多植树、多营造草坪,管控大气、河川和土地被有害气体和物质所污染。

  保障营养食品,劳动保护物资和卫生保护用具,正常进行预防工作,以切实防止工业性疾病。

  国家严格要求按国家规定的卫生规范,生产和处理食品等产品,采取彻底的防疫措施防止传染病。

  朝鲜实施的医生分区负责制是医生负责指定的居民区域,经常深入到居民中去,照顾他们的健康状态,进行预防治疗工作的先进的医疗服务制度。

  医生分区负责制是国家负责照顾人民的生命和健康的、唯有朝鲜实施的人民性制度。

  在实施医生分区负责制的朝鲜,每个居民一出生责任医院就制作的健康管理册,详细记录着他们的健康状态和受预防治疗的内容。如果搬到别的地方去住,健康管理册自动转移到该地区医院,这已经成为一种制度。这表明人民的健康从出生到死亡为止一直在国家的负责任的照顾之下。

  在朝鲜对卫生机关和医务人员积极进行教育工作,使他们怀着对自己任务的高度荣誉感和责任感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增进人民的健康,保障人民的幸福生活和圆满的社会活动,献身奋斗。

  此外,朝鲜充分保障国际交流合作的权利,对信息的权利,对学门的自由,对文化遗产的权利等社会文化权利。

  5) 特定集体的权利

  如何保障特定集体的权利,这是衡量该国人权状况的重要标准之一。

  由于朝鲜关心和保障女性、儿童和老人等特定集体的权利,其权利得到圆满的保障。

  (1)女性的权利

  朝鲜的女性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过着自主的创造性生活。

  以下是其中最为代表性的领域享受权利的情况。

  — 政治生活领域

  在朝鲜,女性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并自由参加选举活动,作为人民政权的主人积极参加人民政权工作。

  自从1946年11月3日,在朝鲜历史上首次举行的道、市、郡人民委员会委员选举到现在,女性行使与男性同等的选举权。

  朝鲜女性的言论、出版、集会、示威等所有社会政治活动的自由和权利得到保障。

  所有女性一个不落地加入受党和国家领导的政治组织并参加活动,为贯彻朝鲜政府的路线政策做出积极努力。

  很多女性作为党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社会团体的专职领导干部进行工作。

  — 教育领域

  朝鲜实施使女性与男性一样享受不花一分钱接受教育的名副其实的免费教育制度。

  朝鲜建立的12年制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体系使包括女性在内的所有人都能受教育。

  目前,在朝鲜数百万知识分子队伍里女性技术人员和专家,多达一百数十万。

  让全体人民不分男女免费受教育和终生学习的国家只有朝鲜。

  — 保健领域

  在保健领域保障女性的权利,这不仅是保护她们自己的身体健康,进而进一步普遍增进人类健康的牢固基础。母亲健康才能生健康的婴儿,婴儿也能茁壮成长。

  因此,保护和增进女性的生命和健康是很重要的问题,而且这取决于怎样进行对女性的保健工作。

  在朝鲜,不仅是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不上班的家庭妇女也是免费医疗的对象。

  尤其对产妇和刚出生的婴儿给以特别关怀。

  具备先进医疗设备的现代化的平壤妇产医院,不仅提供最科学的助产服务,而且如产妇有其他疾病,住院期间给以治疗,使她恢复健康。

  2012年10月8日竣工的平壤妇产医院乳腺癌症研究所的建筑面积达1 974㎡,总建筑面积达8 500㎡,具备乳腺摄影室、爱克斯光透视室、抗癌治疗室、物理疗法室、体热室、超音波室和手术室等诊断及治疗室和病房,为治疗女性疾病积极做出贡献。

  不仅是平壤妇产医院,各道、市(区)、郡,里的人民医院里也有妇产科,一个不落的登记本地区的孕妇,提供医疗和助产服务,负责产后的健康管理。

  为预防女性各种疾病,采取彻底的预防措施。

  由于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优越的保健制度的优惠,女性的平均寿命继续增加。

  — 劳动生活领域

  让女性选定好适合自己的职种和工作岗位,并把她们分配,这是使她们根据自己的体质和能力创造性地进行劳动活动的重要条件。

  由此,朝鲜在劳动生活领域采取保护和优待女性的优惠措施。

  朝鲜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分配女性在健康会受负面影响的、不符合体质的工作部门工作,不得让输乳期妇女和怀孕的女工进行夜班,不得让家庭主妇加班或在休息日工作,不得使怀孕四个月的女性在外地工作或出差。

  三胞胎以上的婴儿出生,国家免费发放衣服、毛毯、乳制品等,直到上学年龄为直,提供补贴。同时,派责任医生负责照顾小孩儿和母亲。

  对有不满一周岁的乳儿的女性劳动者保障在工作时间内能输乳的时间,让怀孕6个月的女性工人在产假前从事轻劳动。

  赋予机关、企业和团体按规定的标准设置女卫生间、托儿所、幼儿园、儿童医院和所需福利设施的义务。

  为保护女性劳动者的健康,有关卫生机关对所有女性劳动者,特别是对孕妇进行定期体检。

  (2) 儿童的权利

  保障儿童的权利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发展、人类未来的至关重要的问题之一。

  朝鲜把儿童当作国家之王,不管性别、父母和保护人职位、财产占有关系和身体上的缺点,所有儿童享有同样的权利。

  — 国籍领域

  在朝鲜,儿童随着自己的出生具有拥有姓名、受国家、社会、父母照顾的权利。

  出生的孩子在获得国籍方面,在如下情况下,有权获得朝鲜国籍。

  朝鲜公民之间出生的,居住在朝鲜领域的朝鲜公民与外国公民或无国籍者之间出生的,居住在朝鲜领域的无国籍者之间出生的,虽出生在朝鲜领域,但父母不明确的儿童。

  儿童有权保存自己的国籍、姓名和家族关系等身份来历。

  儿童可以加入少年团等儿童团体,通过口头、书面或出版物、艺术作品,自由发表自己的见解。

  儿童的私生活、家族、书信名誉和人格受到法律上保护。

  任何人不得拐卖儿童,严格禁止儿童劳动。

  儿童可以申诉和请愿。

  - 教育和保健领域

  在朝鲜,儿童具有免费受普遍的12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实现自己理想,发展自己才华的权利。

  没有父母或受不到监护人照顾的儿童,在育儿院、保育院和学院,由国家负担养育。

  在朝鲜,儿童具有享受全面的普遍的免费医疗制的优惠待遇的权利。

  预防和治疗儿童所需的一切诊察费、化检费、药费、住院治疗费、疗养费、去疗养所需的往返旅费、体检费、医疗咨询费、预防接种费和矫正机费等都由国家负担。

  — 民事领域

  在朝鲜儿童具有在有利于成长和发展的家庭环境中受父母的养育和教育的权利。

  父母或监护人特别关心对残疾儿童的教育和教养,负责照顾他们的生活和健康。

  要求每个家庭尽量尊重儿童的意志, 不忽视和无视,更不能虐待、不关心、辱骂、斥责和殴打。

  为无父母照顾的儿童指定监护人。祖父母、兄弟姐妹可以当监护人。

  其他人可以收养和领养儿童。此情况下,要求监护人如对待亲生子女一样养育和教育收养或领养的儿童。收养或领养的权利受到法律上保护。

  被剥夺选举权的人、有对儿童健康有害的疾病的人,此外,没有养育和教育能力的人不得收养或领养儿童。

  赋予儿童继承权。因儿童为由,侵害继承权的行为均属非法的。

  — 执法领域

  在朝鲜,如需调查儿童,在立案调查的所有细节中,儿童有权享受儿童待遇。

  依照刑法,只对犯罪当时年龄为14岁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到18岁的,不得判处死刑。

  犯罪的14岁以上儿童有权得到辩护人的帮助。不得对儿童刑讯逼供。执法机关需要对儿童证人进行审问时,应让其父母、监护人或老师等保护人在场。 无保护人在场的情况下,不得对儿童证人进行审问。

  如对儿童无害,执法机关逮捕或拘留儿童的父母,应告诉儿童逮捕或拘留的理由和拘留场所。

  在朝鲜,重视儿童,优先保障其权利和利益,是国家一贯政策,始终深切关心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在“把最好的让给儿童”的原则下,采取一切所需措施,使所有儿童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世上无所羡慕地成长。

  (3)老人的权利

  老人是为国家和社会的巩固和发展,为创造经济文化财富而忘我献身奋斗的老一代。

  在朝鲜,尊重老人,国家负责照顾他们生活和健康,是国家政策,国家有系统地增加对老人保护部门的投资,为了让他们过上文明的幸福生活而努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美好风尚教育,要求在全社会发扬关心、帮助和尊敬老人的风气。

  在朝鲜,配偶、同居或分居的子女、孙子孙女是老人的抚养义务者,兄弟姐妹也可以当抚养义务者。

  老人可以从国家定期领取养老金和各种形式的补贴,虽有抚养义务者也可按当事人要求受国家抚养。

  老人有权占有或处理个人财产,有权受责任保健机关和医疗机关的定期体检和治疗,有权优先领取符合个人生理特点的维生素、钙等微量元素丰富的营养食品和长寿补品。

  同时,老人有权参加为老人进行的各种形式和方法的群众体育活动,有权得到经常参加老人艺术体操、老人跆拳道等运动所需的条件。  

  100岁以上长寿者享受国家另行规定的社会优惠待遇。

  老人可以按个人要求,在春季和秋季或者有意义的日子进行休养、参观、旅游、爬山等,按个人要求和能力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可以成立功劳者班、老人班和协会等组织并运营。

  各级政权机关为正确执行老人保护政策,设立非常设的年老者保护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朝鲜年老者保护联盟和有关机关负责进行。

  在朝鲜设立年老者保护基金,以各种形式和方法筹集所需资金并加以利用。

  通过报纸和广播等出版物和媒体,广泛宣传老人们的高尚品德和他们乐观的生活面貌,介绍保护老人的模范事例,商业机关、服务单位和交通运输机关指定年老者的席位和为年老者服务的日子,以订购服务的方式优待和推崇老人。

  如上所述,朝鲜为了让老人享受老一代、社会和家庭的长辈的地位并发挥自己作用而提供一切条件。

  (4)残疾人的权利

  残疾人是因身体和精神机能有限或丧失而需要国家和社会特别保护的人。

  朝鲜为了在恢复治疗、教育、文化生活和劳动关系领域向残疾人提供有利的条件和环境,尊重残疾人的人格,向他们保障与健康公民同等的社会政治权利、自由和利益。

  为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国家有系统地增加对残疾人保护部门的投资,改善其物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治疗导致残疾的疾病,预防因工灾等原因导致的残疾,这是国家制定的原则。

  与此同时,加强对人民的教育工作,使他们以高尚的良心和情义亲切对待和积极帮助残疾人,在社会上优待为祖国和人民奉献自己的荣誉军人等残疾人,这是国家制定的原则。

  本着残疾人保护原则,朝鲜对残疾人赋予如下权利。

  — 受医疗帮助的权利。

  至于恢复治疗,残疾人可以在所需地区的专门或综合性残疾人恢复治疗机关或医务人员的帮助下,在机关、企业、团体或家庭接受治疗。

  在残疾人恢复治疗方面,把西医疗法和高丽疗法相配合适用,也可应用天然因素,使用现代化的恢复治疗器材,适用得到科学验证的疗法。

  — 教育的权利

  加强对残疾人的教育,是能让残疾人具备丰富的知识和素质的基本途径。

  在朝鲜,学龄前的残疾人由托儿所、幼儿院或专门恢复治疗机关接受保育教养,其费用由国家、机关、企业或团体负担。

  到学龄年龄的残疾人根据身体上、精神上的特性和残疾类型能在普通学校设的特殊班或者在盲人、聋儿、智能培训学校等特校学习。

  残疾人具有从国家领取特殊教育教材和特校的教育器材与设施的权利。

  残疾人按本人指望,可以考入专科学校或大学,此时以实力为主。

  根据学历、年龄、残疾程度具有在培训按摩师、电脑打字员、美术师、设计师的培训所等职校学习的权利。

  — 劳动的权利

  在劳动领域残疾人根据残疾程度、性别、年龄和体质具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如果有必要就可以在为残疾人创办的专门企业或团体工作。

  根据残疾程度一天的工作时间可定为8小时以下。

  在没有具备充分的工作条件的环境里不得让残疾人工作。

  — 文化生活的权利与其他权利

  残疾人可以选择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健康和有助于提高自立活动能力的体育项目,还可以在国家为残疾人而建立的文娱生活基地享受多种多样的文娱生活。

  参加劳动的残疾人具有充分休息的权利。对残疾人予以静养、休养、疗养的优先权。

  对于为国家立功的残疾人授予勋章、奖状和名誉称号,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发补贴。

  在利用交通工具、服务设施、邮电手段方面,国家给残疾人保障最大限度的方便、树立热情对待他们、优先为他们服务的社会风气。对盲人等自立能力极为限制或丧失的残疾人,给以在相关市内免费利用公交车、电车、列车、船等运输手段的权利。

  朝鲜为了社会上更好的保护和支援残疾人,把6月18日定为残疾人日,并以这天为契机广泛进行在社会上更好的保护和支援残疾人的工作。

  3.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人权的国际保障的立场和努力

  此章阐明了朝鲜对人权的国际保障的见解和原则立场,叙述了国际人权协约履行情况和在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

  1)朝鲜对人权的国际保障的原则立场

  人权是人类共同的普遍理念和正义,在世界范围内保护和增进人权是每个国家共同的义务。

  朝鲜作为国际社会的一个成员国,对人权的国际保障持有正确的见解和立场,并且在人权的国际保障方面诚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的见解

  — 为什么产生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帝国主义列强为瓜分世界加强了侵略和战争活动,随之在帝国主义国家产生了许多人权问题。

  进步的人类为把这一问题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范围内解决而做出了努力。代表性的有:1864年日内瓦协约、禁止奴隶买卖条约、保护小数民族条约等国际人权条约的签约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劳动机构等的国际机构的组建等。

  然而,有关人权的国际保障的这种努力只停留在几个国家、有限的地区、部分领域,并且当时尚未存在有关人权的国际保障的明确的理念和合理的标准。

  在20世纪40年代中叶,在世界范围提出了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并加强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努力。

  产生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首先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教训有关。

  第二次世界大战由法西斯德国及其联盟要把全世界奴隶化、支配全世界而发生并带给人类无可估量的不幸、痛苦和灾难。

  希特勒集团强占波兰等几个国家之后任意杀害了无辜的人民,抹杀人民起码的民主自由和权力,实施了前所未有的野蛮的法西斯统治。参加大战的日本帝国主义占领东南亚和太平洋的几乎所有地区,肆行残酷的掠夺和屠杀无辜人民的野蛮行为。日本帝国主义仅在越南和印尼分别屠杀了200多万,在菲律宾屠杀了110万人。

  日本帝国主义尤其是自从强占朝鲜到败亡之日犯下了屠杀100多万朝鲜人民,强制逮捕、绑架840多万人、把20万妇女拉去逼迫她们做日军性奴隶的野蛮罪行。

  国际社会经历第二次世界大战这一流血惨案,痛感不仅要在国内还要在国际范围内必须阻止帝国主义的侵略、战争和蹂躏人权的行为。另一方面国际社会还有这样的强烈反响:如果有了使每个国家承担义务的国际人权条约或国际人权组织,并这一条约和组织起到了自己的作用,那么就算阻挡不了世界大战的发生,但有可能防止屠杀犹太人和老百姓等蹂躏人权的行为。

  由于这种教训和反响,战后创立了联合国,主要讨论国际性的保障人权问题。

  之所以产生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还与世界范围内人民争取人权和民主的斗争蓬勃开展起来有关。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社会主义向全世界范围扩大、资本主义矛盾加剧,从而资本主义制度是蹂躏人民群众人权的社会制度这一点暴露无遗。

  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人民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力展开推翻反人权的社会制度,建设人民群众的自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新社会的斗争,取得了民族的独立。

  这些国家争取民族的自主、民族资源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权利的斗争得到了加强。

  与此同时,资本主义国家人民争取生存权的革命斗争也得到了加强。

  为争取人权和民主而斗争的世界潮流,使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成为最重要的世界性问题。

  之所以产生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又是因为在世界范围内蹂躏人权的现象更加严重。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人类以为和平到来了。但由于美国冷战开始,这一幻想烟消云散了。

  美国在从“共产主义威胁”中保护“自由世界”的幌子下,宣布扼杀社会主义的冷战,在世界各地发动侵略战争,明目张胆地进行干涉内政活动。由于美国及其追随势力一些国家的政府被颠覆、人民的人权被蹂躏,许多国家和民族的自主权和人权受到严重威胁。

  另外,在美国和南非等资本主义国家种族歧视等蹂躏人权的行为变本加厉。蹂躏人权行为在美帝国主义霸占的南朝鲜等帝国主义殖民地国家进行得更加穷凶极恶、厚颜无耻。

  在国际范围内蹂躏人权行为的深化要求世界人民共同做出努力加以解决,因而产生了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

【编辑:何路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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