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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朝鲜驻华使馆发布朝鲜人权报告 介绍朝人权状况(5) 查看下一页

2014年10月16日 14:05 来源:环球网 参与互动(0)

  (4)建立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制度

  ① 通过社会主义宪法

  在朝鲜随着战后恢复建设和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完成,社会主义建设得到大力促进,确立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唯一统治地位,在整个社会生活领域集体主义性质得到了加强。

  由此,朝鲜政府面临了把在社会主义社会生活的人应享受的权利和自由加以全面法律化,并建立保证它的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制度的任务。

  尤其是1948年的宪法和民主的人权法规范,是把在肃清日本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封建陋习,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和自由的斗争中取得的胜利和成就加以固定的,因此无法正确地反映新型的社会主义的关系。因此,规定把人民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的成就加以固定,反映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形成的新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的权利制度并进一步加以巩固和发展,我们需要建立这样的人权保障制度。

  在建立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制度方面,通过社会主义宪法具有重大意义。

  那是因为社会主义宪法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母法、基本法,全面规定国家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的活动准则,成为制定其他所有法律规范和规定的方向和标准。

  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所有法规本着社会主义宪法的要求加以制定,宪法和基于宪法的部门法的总体成为法制体系的基础。

  1972年12月朝鲜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

  宪法就公民的基本权利,首先阐明了朝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所依据的集体主义原则,并指出国家切实保障所有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幸福的物质文化生活,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也将更加扩大。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生活领域的权利: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以及示威的自由、信仰的自由与申诉、请愿的自由等。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在经济文化生活领域的权利: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与休息的权利,有免费接受治疗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有参加科学、文学艺术活动的自由等。

  宪法还规定了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特别保护的对象、妇女享有同男子一样的社会地位和权利、结婚和家庭受到保护、人身与住宅的不侵犯权和书信的秘密得到保证的权利、海外朝鲜公民受到法律保护、亡命者得到法律保护等。

  ※ 社会主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准备在下面的39页—39页具体地加以叙述。

  社会主义宪法充分反映工人、农民、士兵、劳动知识分子的利益和要求,切实维护他们的利益,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切实保障全体人民真正的自由和权利,并以法律上保证一切条件,以便实际上得到保证。

  制定这种社会主义宪法,是在朝鲜人民的革命斗争和建设事业中具有历史意义的巨大事件,同时又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制度方面的一个里程碑。

  ② 建立各部门人权保障制度

  朝鲜继通过了社会主义宪法后,根据宪法的要求,进行了制定与修改各部门的人权法及把它加以具体化的法规的工作。

  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权法根据规定对象和规定方法上的特点,分为互不相同的法律部门,它又有机地相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以这种各部门人权法体系为主,形成各部门人权保障制度。

  根据社会主义宪法,全面制定与完善各部门人权法,是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一个合乎规律的要求,同时又是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朝鲜现实的必然要求。

  当时,朝鲜虽然已有规定了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活动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法—社会主义宪法,但还没有制定出不少各部门人权法,已制定的各部门法也跟不上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要求。

  制定社会主义宪法,这是朝鲜革命和朝鲜人民的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个巨大的历史事件,但只拿一个社会主义宪法是不能规定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的行动规范的。

  由此,朝鲜彻底消除了在人权法规范与规定中的陈旧的资本主义残余,崭新地制定与施行了社会主义的人权法,从而建立了各部门人权法体系——各部门人权保障制度。

  下面谈谈在建立各部门人权保障制度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的有代表性的法。

  — 关于实行普遍的11年制义务教育的法令

  在朝鲜教育政策中成为根本的是发展普通教育工作,改进和加强人民教育制度体系,大量培养民族技术干部。

  尤其是在普通教育领域实行义务教育制度,在实现劳动者的学习权利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朝鲜尽管战后国家情况困难还是于1956年实行了普遍的初等义务教育制,1958年实行了普遍的中等义务教育制,并以已取得的成就为基础,1966年通过了关于实行普遍的9年制技术义务教育的法令。为实行这一法令,大力开展了加强学校的物质技术基础,建设好师资队伍,改进教育内容与方法,增加教育年限,建立函授及夜授技术教育体系的工作。

  结果,通过社会主义宪法的前后,充分做好了实行旨在对新一代进行最高水平的普遍教育的普遍的11年制义务教育的准备。

  正确地反映现实发展的这种要求,1973年4月9日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行普遍的10年制高中义务教育与1年制学前义务教育》。法令宣布从1972学年度—1973学年度开始实行普遍的11年制义务教育。

  由于通过了关于实行普遍的11年制义务教育的法令,成长的新一代有义务上学念书,享受由国家出资保障学习的权利。这大大超过了规定初等教育必须成为义务性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协约等国际人权法规范所要求的标准。

  朝鲜普遍的11年制义务教育制从1972年9月开始,从1975年9月开始全面加以实行。11年制义务教育制根据2012年9月第十二届最高人民会议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法令,现在已发展成为12年制义务教育制。

  — 关于完全废除税金制度的法令

  解放初期,朝鲜制定并实行了单一的具有人民性的税金制度的法规。

  后来,本着降低税收额的方向系统地采取了改善税金制度的立法措施,在全面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时期,采取了完全废除农业实物税的历史性措施。

  在朝鲜,确立了单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以后,仅以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和合作团体的收入也完全可以保障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以及管理国家所需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再也没有必要继续维持旧社会遗物——税金制度了。

  因此,1974年3月21日国家通过了法令《关于完全废除税金制度》。

  在农业实物税制被废除的情况下,完全废除税金制度,是使工人、职员最终摆脱税金束缚的一种措施。因此,法令连把从工人、职员征收的为数不多的税金也完全废除了。

  1974年3月30日政务院(时称)制定并实行了关于正确地实行完全废除税金制度的法令的决定。

  关于废除税金制度的法令和决定,切实保证了把朝鲜变成世界历史上第一个没有税金的国家,从税金的负担中完全解放朝鲜人民的历史事业。

  — 法院组成法和民事诉讼法

  1976年1月通过的法院组成法是一个部门法,它正确地体现国家的司法政策与宪法上规定的有关审判的诸原则,规定了法院与参加审判活动的机关的任务和权限及其组织和活动原则、工作程序与方法。

  法院组成法是保护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公民的合法权利和生命财产不受种种侵害,所有国家机关、企业、社会合作团体和公民正确地遵守国家的法律,为反对种种犯罪者而积极斗争的具有威力的法律武器。

  新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与法院组成法同一时期通过),由民事诉讼法的根本、一般规定、审判管辖、诉讼当事者、证据、诉讼的提出、审判准备、审理、判决与判定、第二审、非常上诉、再审、判决与判定的执行组成。

【编辑:何路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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