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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朝鲜驻华使馆发布朝鲜人权报告 介绍朝人权状况(2) 查看下一页

2014年10月16日 14:05 来源:环球网 参与互动(0)

  — 朝鲜的指导思想和国家社会制度

  朝鲜的指导思想是主体思想。

  主体思想,用一句话说是认为人是一切的主人,人决定一切这样一种思想,换句话说,就是认为自己命运的主人是自己本身,开创自己命运的力量也在于自己本身这样一种思想。

  主体思想是这样最科学的、最革命的指导思想:可靠地保证在国家活动中坚持自主、自立、自卫的原则,从政治思想上、从物质上和军事上可靠地保证人民群众作为革命和建设主人的地位,实现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的自主性,使革命和建设工作从胜利走向胜利。

  朝鲜人民在建设并发扬光大社会主义的斗争中所取得的一切成就,是朝鲜政府以主体思想为指导思想的路线和政策的辉煌胜利,是朝鲜政权的优越性和巩固性的确凿显示。

  主体思想是以民为天的思想。将人民的命运负责到底,只要人民希望,就在石头上开出花朵,只要是为人民,不惜一切,这就是以主体思想为指导思想的共和国政府的政治理念、活动原则。

  以主体思想为指导思想的朝鲜政府作为人民群众自主权利的代表者、创造能力和活动的组织者、负责人民生活的户主、人民群众自主的和创造性生活的保护者,出色地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使命。

  体现主体思想的朝鲜社会制度,是劳动人民群众做一切的主人,国家和社会的一切都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国家社会制度。

  政治制度是推重人民群众为国家政权的主人,为他们服务,给他们以最高贵的政治生命的人民性制度。经济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自主的和创造性的劳动生活,给人民创造富足而文明的生活的制度,文化制度是让人民群众创造并享有社会主义文化的制度。

  在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国家社会制度下实行的一切路线和政策,都是旨在保障人民的自主权利,将保障人民的利益与方便放在最优先、绝对的地位。

  朝鲜人民在这样的国家社会制度下人人都在没有任何社会政治上不安的情况下,过着有意义而幸福的生活,在全社会一人为全体,全体为一人,互帮互带,同甘共苦的美好风尚,蔚然成风。

  朝鲜人民确信体现主体思想的国家社会制度是给自己保障真正的自由和权利的最优越的人民性制度,并表示绝对的支持,在敬爱的金正恩元帅的英明领导下,为巩固和发展它而献身奋斗。

  2)共和国对人权的见解和立场

  现在,各个国家和民族对人权的见解和立场各不相同,至今通过的国际有关人权的决议对它未能作统一的正确的定论。

  尤其是,在国际舞台上,一些特定的国家和支配主义势力散布自己的价值观和被歪曲的对人权的见解,侵害别国的主权,蹂躏人权。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国家没有对人权的正确见解,就不能给自己人民保障真正的人权,就不能粉碎支配主义势力的专横和强权,正确地解决在国际上保障人权的问题。

  朝鲜以人为中心,以国家的具体情况和实践经验为基础,持对人权的正确见解和立场,为拥护和实现真正的人权,做出努力。

  朝鲜对人权的主要见解和立场如下:

  ※ 朝鲜对人权的见解和立场是基于以人为中心的思想、拥护和实现人的自主性的科学思想——主体思想的。

  ① 人权是自主权利

  人权顾名思义,是人的权利,因此必须从人的本性出发,对它的本质意义作出定论。

  人以自主性为本性,为实现它的权利便是自主权利即人权。

  自主性是社会人要作为世界和自己命运的主人,自主地生活并发展的属性。

  对社会存在人来说,自主性是生命。人只有实现自主性,才能具有作为社会存在的尊严和价值,享受真正的人生和幸福。

  人要实现自主性,就要具有为实现它的权利。这是因为人所具有的权利包含着人的意志和要求,赋有能够实现它的国家保证。

  自主权利包含着人要摆脱一切束缚和隶属,作为世界和自己命运的主人生活并发展的自主意志和要求,保证拥护和实现它。

  没有包含人的自主意志和要求,不能实现它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归根结底,这说明谈论不以人的自主的本性为基础的人权是毫无意义的,离开实现人的自主性的人权拥护和实现是荒谬绝伦的。

  人实现自己自主性的活动,是在社会的所有领域进行的。因而,人权是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给人保障主人的地位,使人尽到主人的作用的自主的权利。

  人权是自主的权利,因此,为拥护和实现它而做出的努力是正当的,然而,从对人的本性的不科学的观点出发拥护“人权”,不管它是哪个国家的主张,不管哪个国际文件予以“确认”,都是不可合理化的。

  ② 真正人权的体现者是人民群众。

  现在,国际人权协约将人权规定为“所有人类成员的权利”、“所有人的权利”等等。这可谓是以具有各不相同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发展水平的世界所有国家和民族都能接受的最普遍的释义对人权下的定义。

  当然,对人权的这种定义在避免不同国家和民族就人权概念的论争和对抗,使他们妥协和达成协议方面,具有一定的意义。

  但是,国际人权协约蓄意没有明确地规定人权究竟是谁的权利这一问题,以致每个国家按照自己的见解加以分析。

  这种见解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认为人权是个人的权利和认为体集的权利,另一种是认为人权具有阶级性质和认为人权是超阶级的。

  就人权是个人的权利还是集体的权利这一问题而言,个人的权利是集体的一个成员的权利。离开社会集体的孤立的个人的权利是不可存在的。

  人民群众是要求摆脱自然和社会的一切束缚,过上自主的和创造性的生活,并得到发展的真正的权利即自主的权利,还具有实现它的最有力的创造能力。

  正如历史事实证实的,人民群众在各个时代争取的一切权利,都是由于他们的志向和要求而提出,在他们的努力下争取的。不是人民群众所要求的,也不是他们做出努力争取的权利,并不是真正的权利。

  社会集体的自主要求,是社会成员要争取集体的生存和发展的共同要求,个人的自主要求是作为集体的一个平等的成员具有的要求,是应当从集体得到保障的要求。社会集体人民群众的要求,代表社会共同的要求,与社会集体每一个成员的要求相一致。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由人民群众提出并得到实现的人权,就是一并实现集体的要求和构成集体的个别成员的要求的真正的人权。

  在存在阶级对立和不平等、剥削和压迫的国家,不可能出现一并实现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利益的真正的人权理念,并且,这种国家提出的人权,不可能成为形成社会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的人权。

  顺便声明一下:认为人权是人民群众的权利的见解,并不无视国际人权协约规定的对人权的普遍概念。

  ③ 人权是国权

  现在,在国际上公认的国家关系中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尊重主权,不干涉内政。

  不论哪一个国家都要在国家关系中尊重对方的独立和主权,不得侵害或蹂躏他国的主权,不得干涉属于他国管辖权内的问题。

  然而,由于美国和西方的部分国家,在国际舞台上流传着人权在国权之上的见解,把打着“拥护人权”的幌子进行的干涉内政加以合理化。

  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政策的制定和其推行、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关税、国籍问题、对外关系中的联系与措施等,都属于内政问题。

  每个国家旨在保障人权的政策、制度和措施等也是一样。

  人权完全是内政问题,在国权得到保障的条件下才有人权,绝不能成为干涉内政的对象或成为把干涉内政加以合理化的工具。

  由此,朝鲜就主张人权乃是国权。

  说人权是国权,是指国家的自主权。

  人民以民族国家为单位实现自己的自主要求。人民以民族国家为单位实现自主的要求的权利就是国家的自主权。

  地球上的所有国家人民都在自己生活的国家,在国家的制度的、法律的保证下行使实现自己的自主要求的权利即人权。这说明人权不是靠某一他国或国际组织的干涉或训话,而是靠每个国家和民族的自主权得到保障。

  在某一个国家丧失国家自主权的情况下,谈论这个国家人民的人权和保障其人权,那只不过是纸上谈兵。

  过去殖民地朝鲜的历史和今日在伊拉克等世界许多国家支配主义势力肆行或招致的蹂躏人权的行为清楚地证实这一点。

  ※ 过去,朝鲜人民由于国家被日本帝国主义的强占做了亡国奴,被迫过了不如丧家之犬的生活。用武力强占朝鲜的日本帝国主义在“朝鲜人要么服从日本法律,要么就是死亡”这一强盗逻辑下惨无人道地蹂躏了朝鲜人民的一切权利。

  在世界上有大国和小国、发达国家和落后国家,但是,没有另有具有蹂躏并侵害他国主权的权利的国家。每个国家都具有平等的自主权,无论是哪个国家,自主权是不能被剥夺的绝对的权利。

  人权和国权问题不是纯粹理论上的事务性问题。这是主权国家命运攸关的深刻的政治法律问题。

  因此,必须提高警惕,绝不容许某一国家或国际人权组织打着“拥护人权”的幌子干涉内政的行为。

  不容许干涉内政的行为这本身就是诚实地履行在国际人权保障领域每个国家负有的义务。

  ④ 基本人权和人权基准

  - 基本人权

  ○ 对基本人权的不同见解的评价

  现在,国际人权文书大半用保障并确认基本权利(基本人权)这一词素,但是,没有做出令人满意的定论。因此,就在人具有的权利中哪一种权利成为基本人权这一问题,在国际人权领域自不用说,在国际政治领域也有不同的见解。

  现在,资本主义世界认为基本人权的由来是1789年8月26日在法国通过的《人及市民权利宣言》和1776年7月4日在美国发表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主张基本人权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对压制的抵抗”,美国的“独立宣言”主张基本人权是“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

  然而,这些宣言主张的“基本人权”是确认并固定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统治权的,并不是所有人的普遍的基本人权。

  还有一种见解认为对和平的权利、对环境的权利系基本人权。

  今天,支配势力的侵略和战争活动变本加厉,世界范围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威胁人类的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和平与环境问题在保障人的权利方面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这是事实。

  但是,对和平与环境的权利不能成为基本人权。虽然随着社会发展,产生新的权利并成为重要权利,但是,基本人权的意义和内容是不可改变的。

  对和平与环境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虽然有内容上的差异,但它是由于没有正确地保障基本人权而提出的权利。

  ○ 社会政治权利、对尊严的权利,生存权、不可侵犯权,就是基本人权。

  基本人权是成为人具有的一切权利的基础、源泉的最重要的权利。换句话说,基本人权是如果没有这种权利,就对其他权利不可设想的那种权利。

  可以说如下权利属于基本人权。

  首先在基本人权中有旨在实现社会政治自主性的权利即社会政治权利。

  对社会存在人来说,社会政治自主性是生命。不具有社会政治自主性,虽然有肉体生命但从社会上无异于死去的人,不能摆脱奴隶的命运。

  社会政治自主性是通过保障和行使以参加国家主权的实现、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活动的自由和权利为内容的权利即社会政治权利,得到实现的。人不能成为具有并行使社会政治权利的政治的主人,就不可能具有经济及文化权利。

  这说明社会政治权利是成为人的一切权利的基础的基本权利,是使人占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地位,尽到主人作用的最重要的权利。

  在基本人权中还有人在社会上受到尊重的权利即对尊严的权利。

  在世界上最有尊严、最宝贵的存在就是人。世界的一切只有把人培养成为有尊严的宝贵的存在,并为人服务,才能具有价值。

  人的尊严和价值只有通过行使享有社会的、人格的平等,受到个性的自由发展和人的待遇的权利,才能圆满得到实现,才能发光生辉。

  人格歧视不管其理由,都是对人的尊严的侮辱,人的奴隶化、非人的败坏的道德和强制的施行,是对人的尊严和人权的蹂躏。

  国际人权文书也确认对尊严的权利是基本人权。

  在基本人权中还有生存权和不可侵犯权。

  经济生活是人的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社会生活领域。

  人只有具有以对劳动的权利、所有权为基本内容的经济生活的权利和生存权,并加以自由地行使,才能维持作为人的存在,光大人生。

  没有人身的自由,对人的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不可设想的。

  人只有不受恣意拘留和逮捕的权利即人身不可侵犯权得到保障,才能圆满行使自己的人权。

【编辑:何路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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