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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朝鲜驻华使馆发布朝鲜人权报告 介绍朝人权状况(3) 查看下一页

2014年10月16日 14:05 来源:环球网 参与互动(0)

  — 人权基准

  ○ 对国际人权协约规定的人权基准的评价

  在国际人权领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通过称之为《人权基准规定》的人权协约,从而国际人权基准得到规定。

  国际人权协约规定的人权基准,反映了存在不同的思想和制度的国际社会现实,包含着每个国家在人权领域要达到的一般基准和目标。

  国际社会由于人权基准的规定和运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

  但是,现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就这个人权基准和其运用发生对立和矛盾,成为国际上的尖锐政治法律问题。

  其主要原因在于美国和西方国家进行反人权活动。对此准备在下个体系谈论。

  对世界所有国家一律合乎的人权基准是不可存在的。

  国际人权基准是反映人类要保护人的权利的崇高理念和正义设定的,它并不无视每个国家人民的要求和利害关系。尤其是,国际人权基准并不是原原本本地套用特定国家的“基准”的,也不要求一律模仿其“基准”。

  保障人的权利,具体以民族国家为单位进行的,因此,在评价并运用国际人权协约规定的人权基准方面,必须考虑民族国家的实际和要求。

  这说明人权基准必须根据民族国家的要求和实际规定,每个国家可以规定并运用自己的人权基准。

  ○ 美国和西方国家“人权基准”的不当性

  过去和现在,美国和西方国家别有用心地利用国际人权协约设定的人权基准的普遍性问题,执拗地企图把自己的“人权基准”强加于其他国家。

  这些国家叫嚣什么他们的“人权基准”似乎是能够决定并处理人权领域面临的一切问题的“公正的基准”、“第一基准”。

  蹂躏人权的魁首美国和西方国家的“文明”和“基准”不可能成为世界唯一人权基准是不言而谕的。

  美国和西方国家的“人权基准”,是体现了要蔑视、压迫和统治人家的帝国主义思想观点、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反动的人权基准。

  国际社会未曾对这些国家给以树立世界“人权基准”的特权。没脸谈论神圣人权的这些国家,像“人权化神”一样逞凶,企图将什么基准作为世界普遍基准往下压。

  如下事实确实地证明了这一点:这些国家的木偶朝鲜人权状况“调查委员会”用极为偏见的方式七拼八凑地收集毫无科学性和客观性内容的“资料”,演出选择性和双重基准的造极干涉内政的“报告书”发表把戏,妄图颠覆朝鲜。

  从同人权无关的他们单方面的利害关系出发,对保持自己固有的制度和政治方式的国家扣上“人权蹂躏国”的帽子,施加集体压力的,正是美国和西方国家。

  如果默许没有资格谈真正人权的美国和追随它的势力进行的人权的政治化、选择性、双重基准活动,那么,出于政治动机选择特定的国家当作问题的行为就会愈益横行。

  对于在国际人权舞台上仅以不是他们的“盟国”、“伙伴”为由,贬低和斥责别国人权状况的美国和西方国家的行为,不能放任自流。

  ○ 人民喜欢,那便是公正的人权基准。

  无论是哪个国家要求人权,实现它的是人民,判断和评价人权状况好坏的也是人民。

  反映和实现人民的人权要求和志向的基准就是人权基准,人民喜欢,那就是公正而真正的人权基准。

  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每个国家甭说政治制度方面,历史和风俗、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和生活方式也各不相同。

  鉴于这种情况,人权基准必须根据每个国家人民的要求加以规定。

  当然,每个国家根据自己人民的要求规定人权基准时,也有必要尊重并充分斟酌国际法的原则和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人权基准。

  这是因为国际法原则和人权基准,是反映人类要建设以自主性为基础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发展和真正的人权得到保障的新世界的崇高志向和愿望而出现的。

  既尊重国际人权协约规定的人权基准,又根据本国人民的要求和本国的实际提出和运用人权基准是属于每个国家的自主权。

  人权不是依据追求狭隘的、利己的、庸俗的目的的专横的“基准”,而只有依据国际法和尊重每个国家人民的要求的有原则的基准才能得到保障和实现。

  我们共和国政府规定保障人权的公正的基准,给人民全面保障社会人的一切权利。朝鲜人民通过实际生活体验确信,我们共和国政府提出的保障人权的基准是保证他们的自主权利的真正的基准、公正的基准。

  基于美国式价值观的“人权基准”不可能运用于我们共和国,绝不能容许把它利用于政治目的或者作为同我们共和国发展关系的前提。

  3)朝鲜人权保障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自从日本帝国主义殖民统治下获得解放的时候起开始的在朝鲜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将近70年的历史。在这里很难全部记述这历史期间的所有史实。因此,下面分几个阶段概括地记述朝鲜人权保障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1)奠定旨在建立人权保障制度的基础

  在朝鲜建立人权保障制度的斗争始于奠定其基础的工作。如同在牢固的基础上建立的建筑坚如磐石一样,要把人权保障制度建得巩固,就必须圆满地奠定旨在建立它的基础。

  ① 废除殖民地反人权法

  过去日本帝国主义在朝鲜炮制的所有法律无论是哪个都剥夺朝鲜人民的各种政治自由和权利,强迫朝鲜人民过殖民地奴隶生活的史无前例的殖民恶法、反人权法。

  废除为使奴隶屈从和无权利制度化而服务的这些恶法,成了给获得解放的朝鲜人民保障真正的民主自由和权利的建立人权制度工作的第一道工序。

  由此,朝鲜采取措施,解放初期宣布在日本帝国主义殖民统治下实行的所有法规都永远丧失效力,违背新朝鲜建设与朝鲜人民利益的任何法律秩序也不容许。

  这是从法律上确认日本帝国主义压迫和掠夺朝鲜人民、把朝鲜变成殖民地的一切法规被废除,朝鲜人民要根据民主法律秩序建立旨在保障朝鲜民族的自由和权利的新的人权法制度的意志的表现。

  这一措施具有意义,因为它在尚未全面制定和实施成文化的新的民主法规的当时(1945年)的情况下,提出了朝鲜人民为清除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恶法,制定和实施新的民主人权法而必须遵守的一般原则。

  曾是帝国主义殖民地的国家独立后在一定程度上容许殖民地时期的法规或以它作参考制定新的法规被认为是不可避免的事。实际上有许多国家是这样做的。

  但是,朝鲜完全废除殖民恶法,切实依据人民的民主的、革命的法律意识,按照新社会建设的需要,坚持了建立旨在保障人民的自由与权利的新的法律制度、法律秩序的原则。

  ② 建立制定人权法的机构

  首先建立地方人民委员会,进行了法律制定工作。

  解放后,在朝鲜没有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在这样的条件下,首先建立制定人权法的机构,加强其职能和作用,是在树立人权保障制度方面成为重要问题。

  因此,各地召开人民大会、居民全体大会等各种形式的会议,根据他们的意志选出代表,建立了地方政权机关。通过这些地方政权机关提出旨在树立新的民主法律秩序的人民性的、民主的政策,制定和实施了贯彻执行它的决议、指示、布告等法定文件。

  这标志着在朝鲜新的人民性的、民主的人权法文件就从地方人民委员会开始制定和实施。

  地方人民委员会的法律文件虽然反映人民的地方意愿,有地方效力,但作为反映各该地方人民的共同意志,拥护他们利益的成文法形式的人权法文件,在树立人民性的、民主的人权法制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次,建立北朝鲜行政十局,进行了法律制定工作。

  解放后北朝鲜正如在上面看到的,地方人民委员会得到建立并进行活动,有必要加强地方人民政权机关相互间的联系,实现各地方之间的经济联系,统一领导国民经济各部门。因此,1945年11月北朝鲜行政十局宣告成立。

  北朝鲜行政十局是领导国民经济各部门,实现各道之间经济联系的以部门为单位的中央行政机关。它制定和实施了决议、布告、指示、规则、规定等各种形式的人权法文件。

  如果说地方人民委员会的人权法文件是只有在各该地方的范围生效的法律文件,那么,北朝鲜行政局的人权法文件则是在北朝鲜全地区按部门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行政局制定和实施人权法文件在制定统一的人权法的机构组建和运作中迈出了一大步。

  其次,建立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进行了法律制定工作。

  1946年2月8日,朝鲜在北朝鲜民主政党、社会团体、行政局、人民委员会代表协议会上建立了北朝鲜的中央政权机关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

  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是履行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制定和实施在北朝鲜全地区发生法律效力的统一的人权法规的立法机关。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国家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实现社会的民主化,开始全面制定和实施保障人民人权的法规。

  由于建立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它制定和实施人权法规,因而朝鲜基本上建立了旨在制定统一的人权法的机构体系。  

  ③ 司法的民主化

  朝鲜实现司法民主化的工作是彻底粉碎为实现日本帝国主义殖民统治而服务的旧司法制度,建立维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人民性的、革命的司法制度的工作。

  只有实现司法的民主化,才能圆满进行肃清亲日派和民族叛徒,粉碎敌对势力的各种阴谋活动,树立人民性的、民主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工作。

  为此,1945年11月在北朝鲜行政十局里设立司法局,按行政体系做出了关于建立各级检察院和法院的规定,在审判中运用二审制度,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建立后,进一步促进了司法的民主化。

  1946年3月6日,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关于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司法局法院、检察院的构成和职务的基本原则》等一系列法规全面规定了司法行政及审判检察机关的任务、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这些法规在当时还没有充分具备民刑事实体法规范等法规的情况下,打下了使得审判员根据民主的法律意识和朝鲜人民的利益公正地进行审判的法律基础。

  还从法律上规定了审判机关及预审机关的民主审判及预审次序。

  依据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关于北朝鲜司法机关刑事审判的规定》(1946.5.14)和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关于北朝鲜的检察院预审及保安机关刑事事件审理的法令》(1946.6.20),在法院的组织和活动中足以切实体现民主的原则。

  根据1947年1月14日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关于审判员选举的决议》,审判员在我们共和国历史上第一次在人民真正的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会议上被选出了。这意味着法院由人民真正的代表组成,法院名副其实成为维护和保障人民权利和利益的人民的法院。

  此外,由于为实现司法民主化的一系列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审判员的独立自主性被承认,审判的公开原则得到实现,被告的辩护权和上诉权等圆满得到保障。

  结果,解放后在很短的时间内确立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确保新朝鲜建设的民主司法制度。

【编辑:何路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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